之前跟朋友討論到男女交往劈腿的問題
後來就聊到說
其實大家要求歸要求,但是實際上還是認定蠻寬裕的
因為如果真的大家都普遍認為交往劈腿真的十惡不赦
那交往劈腿早就該訂成法條了
變成交往要登記,然後劈腿有罰則或者要賠償
可是法律沒有這樣定
其實是因為很多人都希望要求對方不能劈腿
但是又希望自己能有多點空間
這是一個不平等的想法,所以才沒有人願意訴諸法律
而且真的訂定了之後
大家又會像結婚前要先交往一樣
變成交往前要先"交往前交往",避免被對方綁死
結果還是換湯不換藥
『真正大家能平等互相要求,又覺得是非常必要的道德想法,基本上都訂成法律了。』
(我想問這句)
大家覺得,真的是像這樣句所講的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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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就聊到說
其實大家要求歸要求,但是實際上還是認定蠻寬裕的
因為如果真的大家都普遍認為交往劈腿真的十惡不赦
那交往劈腿早就該訂成法條了
變成交往要登記,然後劈腿有罰則或者要賠償
可是法律沒有這樣定
其實是因為很多人都希望要求對方不能劈腿
但是又希望自己能有多點空間
這是一個不平等的想法,所以才沒有人願意訴諸法律
而且真的訂定了之後
大家又會像結婚前要先交往一樣
變成交往前要先"交往前交往",避免被對方綁死
結果還是換湯不換藥
『真正大家能平等互相要求,又覺得是非常必要的道德想法,基本上都訂成法律了。』
(我想問這句)
大家覺得,真的是像這樣句所講的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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