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是這樣的:
我任職於某公家機關,某日在與合作廠商人員傳line討論問題時,
說了些容易令人誤會的字眼,對方不爽投訴到我們機關,
我隨即向對方道歉,對方也說沒關係,只是誤會,不想再追究。
結果我們機關竟說我「侮辱、騷擾」對方,並將這些字眼記載於公文書中,對我予以懲處
我不服懲處,陸續提出復審、行政訴訟,機關於答辯書中一再指控我「侮辱、騷擾」,
我自認沒有「侮辱、騷擾」的意圖,對方在經我解釋後也覺得沒什麼,
請問我可以對機關濫用法律名詞指控我,提出誹謗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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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於某公家機關,某日在與合作廠商人員傳line討論問題時,
說了些容易令人誤會的字眼,對方不爽投訴到我們機關,
我隨即向對方道歉,對方也說沒關係,只是誤會,不想再追究。
結果我們機關竟說我「侮辱、騷擾」對方,並將這些字眼記載於公文書中,對我予以懲處
我不服懲處,陸續提出復審、行政訴訟,機關於答辯書中一再指控我「侮辱、騷擾」,
我自認沒有「侮辱、騷擾」的意圖,對方在經我解釋後也覺得沒什麼,
請問我可以對機關濫用法律名詞指控我,提出誹謗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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