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是一罪兩罰嗎? - 法律
By Sierra Rose
at 2010-05-23T00:00
at 2010-05-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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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拿我的證件去買車,可是因為他們都不繳牌照稅和燃料稅導致車牌被吊銷還繼續開,在一次修車的過程中,被警察攔下來,當場拆牌還開了罰單(車主),還把車子"強制"拖到拖吊場,現在拖吊場寄單子來說,叫我去領回車子居然要5萬(聽說是拍了兩次拍不出去),可是為什麼旁邊有人他們還把車子拖走呢?這樣算一罪兩罰嗎?我該怎麼辦呢?金額還在繼續加,我又不是很有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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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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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y
at 2010-05-26T21:42
at 2010-05-26T21:42
第12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第85-3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
,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
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
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
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
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
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
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不領回.公告三個月後他們才可以依法拍賣
所以如果還沒過三個月你聽到這(聽說是拍了兩次拍不出去)消息一定是假的
罰款+停車場保管費
領不領你自己盤算囉
By Elvira
at 2010-05-25T05:22
at 2010-05-25T05:22
車子沒有繳納稅金而被監理站吊銷牌照!
但車子畢竟是妳家的財產.雖然違反交通法規.但交警沒有權責把你家的車子拖吊!
除非酒駕ˋ贓車交警才能依法扣車!
現在拖吊場拍賣賣不出去.來張通知單要你交錢贖車....真的有夠扯!
你可以拿這張通知單到監理單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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