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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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2-01-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家人騎腳踏車被汽車撞 造成頭部與身體多處受傷 腳踏車及眼鏡都有毀損
救護車是我們自己叫的
肇事者有下車看了幾眼 便以很忙為理由
在救護車尚未到達事故現場前 將肇事車輛開走了
但他老婆有留下
可是後來警察到了現場 一直要找肇事者到場說明
卻都聯絡不到人
大約3小時後 警方才聯絡上肇事者
請問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後來我們到交通隊時 對方就已找來議員助理 來喬事情
我們嚴重懷疑 警員已被關說
告訴我們因為肇事車已開離現場 無法做任何筆錄 大概畫個圖 連車禍過程都沒有問 然後就開三聯單 要我們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雖然肇事車輛已離開 但我們有照相 有給警員看 他連甩都不甩
又說因為有留人下來 就不能算是肇事逃逸
他雖有留人下來處理事情 但他卻堅持沒有錯
對於這樣的人難道我們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PS 最近第一次調解 對方不但不認錯 還態度惡劣 放話要找人打我們
希望懂法律的大大們 給點建議 我們可以根據哪些法規 來制裁肇事者?
已更新項目:
事故發生當天 在聯繫上肇事者後 員警就有畫一張圖 不知是否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可那時員警跟我們說因為車子已離開現場 所以他只有在那張圖上畫上車子的行徑方向
然後就叫雙方蓋章 從頭到尾沒有釐清車禍的整個過程
即使我們有把我們當時照的照片給員警看
那這樣還有辦法釐清肇事責任嗎? 事故到今已超過7天了
那接下來我們還能怎麼做?
至事故地交通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還有用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可是當初並沒有做筆錄 就直接要我們和解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2-01-09T09:32
智多星回答你~ 最近家人騎腳踏車被汽車撞 造成頭部與身體多處受傷 腳踏車及眼鏡都有毀損
救護車是我們自己叫的
肇事者有下車看了幾眼 便以很忙為理由
在救護車尚未到達事故現場前 將肇事車輛開走了
但他老婆有留下
可是後來警察到了現場 一直要找肇事者到場說明
卻都聯絡不到人
大約3小時後 警方才聯絡上肇事者
請問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個人認為已足構成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請參下述: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有關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認定問題,內政部警政署89.02.02警交字第19949號函釋,駕駛人若有逃避規定義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及肇事責任(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之「意圖」者,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係「肇事逃逸」。例如某甲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傷騎機車之某乙,某甲因害怕而未停車,立即離開現場,由於某甲明顯有逃避上述義務及責任之「意圖」,故構成「肇事逃逸」要件。另交通事故現場當事人有下車處理,但因見傷者傷勢嚴重,立即棄之不顧,駕車駛離,或棄車離去,由於當事人有明顯逃避前述義務及肇事責任之「意圖」,亦應構成「肇事逃避」。倘若當事人肇事致人受傷雖有下車處理,但因和解不成,或受傷先行救醫等因素,致未待事故處理完妥,即自行離開現場,因當事人開始即無逃避肇事責任之「意圖」,自然不構成「肇事逃逸」案件。
後來我們到交通隊時 對方就已找來議員助理 來喬事情
我們嚴重懷疑 警員已被關說
告訴我們因為肇事車已開離現場 無法做任何筆錄 大概畫個圖 連車禍過程都沒有問 然後就開三聯單 要我們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雖然肇事車輛已離開 但我們有照相 有給警員看 他連甩都不甩
又說因為有留人下來 就不能算是肇事逃逸
他雖有留人下來處理事情 但他卻堅持沒有錯
對於這樣的人難道我們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嗎?PS 最近第一次調解 對方不但不認錯 還態度惡劣 放話要找人打我們
希望懂法律的大大們 給點建議 我們可以根據哪些法規 來制裁肇事者? 若警方之處理已明顯影響公平,建議你可至地檢署告發對方犯罪情形。 請注意,發問者必須要有的一個認知:對方的肇事逃逸行為,與其事故之肇事責任無關無論對方嗣後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均不影響他的肇事責任,我方仍可對之合法提起求償。 建議先釐清肇事責任:在事故七天後,可至事故地交通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免費),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事責任。於事故三十天後,可至事故地交通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上面就可清楚看出雙方的肇事責任主次因。如果研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可自費三千申請鑑定,鑑定時,好好敘述自己有利的論點。 相關求償項目如下: 你可依下列的求償項目,列出一張理賠明細,方可知合理的金額為多少!一、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強制險(不分肇責.上限20萬),給付範圍包括:1. 健保醫療費2. 急救費用3. 合理交通費4. 看護費用5. 殘廢給付你可以等傷勢治療到一個段落之後,將醫療收據整理好,送到對方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二、除了強制險的求償外,我方的其他損失,可依肇責比例向對方要求賠償,如下:肇責比例只要雙方合意即可,一般坊間是以七三論,較常見,供你參考。1. 看護費用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3. 後續醫療費4. 精神賠償5. 財產損失6. 其他損失 另外,因我方有受傷之關係,對方會有民刑事上的責任:刑事上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上需負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告訴期間)如果雙方到最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我們一起研究或直接來電免費諮詢,祝你順利 加油~!!
2012-01-06 09:35:57 補充:
原則上,以車輛行向及雙方筆錄即可釐清肇事原因
建議你可於事故後一個月一併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圖
2012-01-06 12:37:00 補充:
可是當初並沒有做筆錄 就直接要我們和解
>>
回去補作筆錄
若員警不肯幫你們作筆錄,可找其主管出來負責
或者告之,其行為可能構成公務員瀆職罪
另外,對方肇事逃逸行為亦一併告發之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2-01-08T13:49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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