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車禍和解理賠的金額算多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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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0-05-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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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上班途中男友騎機車載我
我們在同一個公司上班
在過一個小十字路口時.我們是綠燈直行
兩人都有戴安全帽.男友也有駕照
被右方闖紅燈的自小客車擦撞
我男友是腰部挫傷 不嚴重 但是過了一個半月
還是會痛 但是表面卻看不出有傷痕 還要去國術館醫治
我的傷勢是右腳第二趾骨折移位,要打鋼釘固定 約5週可拔除
以及右小腿前端正面偏右處,因嚴重擦傷導致有燒傷作用
那塊肉已呈現黑色,已經挖掉處理,挖掉的肉的深度見骨,範圍3*3.5公分
手術出院後須每天自行換藥,貼人工皮以及親水性凝膠來幫助肉長滿
已經請了一個月多的公傷假,因為有職災單的關係
我們的醫療費用不高..全部不含住院(不含換藥的消耗品)才6千多元
而機車的修理費是1萬1
我的薪水也只有領1萬7而已
對於我的貸款等生活開銷是不夠的
我們跟對方開價7萬 包含精神補償 醫療費用 修車費 還有我短少的薪資
但是對方覺得太多..最後我們讓步到5萬5
可是對方打算分期 我們也不去計較 總之已經是出善意 也不是要故意敲詐對方..
只是我媽說我這樣跟對方拿的錢太少了
不知道若是這樣以法律途徑來走..正常對方有可能會被判賠多少?
已更新項目:
對方很有誠意
只是家境也有難處
娶的老婆是大陸人
月薪也才2萬.夫妻倆加起來才4萬
還有2個孩子要養.也有房貸...
這是對方的太太說的
我們也有向對方說明我們的損失
可是對方還是覺得金額太高,還希望4萬就能和解
可是4萬...撞到的是2個人..不是一個人.覺得我們被撞還要倒賠.認為不合理
後來我們說6萬..對方還是覺得壓力很大..在見證人(當地的鄉長)的調和下才以5萬5和解
男友還是抱怨太少,因為我的傷口會留下很深的疤痕~要不知幾年後才會淡化
2 個已更新項目:
男友認為對女生而言,穿裙子穿短褲..也會給我帶來精神上的傷害
我也知道真的太少,不過跑法院就算我們真的可以拿很多賠償金了
卻也為了官司而累吧!我們也還是有工作的,因此我只好告訴男友說.就算了
當作是個經驗
對方的車子只有普通的強制險..只有撞死人才有理賠..所以沒辦法.不然對方也不必付這筆錢了.交給保險就夠了
意外總是雙方都不願意的事情..又不是個有錢的.也沒存款.只好退一大步了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10-05-16T08:12
首先,對於目前還有這麼體貼加害人的受害者表示敬佩。茲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在過一個小十字路口時.我們是綠燈直行,兩人都有戴安全帽.男友也有駕照,被右方闖紅燈的自小客車擦撞
依您所述肇事經過,對方違反交通號誌為肇事因素,應負完全肇事責任。
我男友是腰部挫傷 不嚴重 但是過了一個半月,還是會痛,但是表面卻看不出有傷痕 還要去國術館醫治
國術館屬於民俗療法,其費用單據無論是保險或是訴訟上均無法獲得理賠。
已經請了一個月多的公傷假,因為有職災單的關係,我們的醫療費用不高..全部不含住院(不含換藥的消耗品)才6千多元
醫療費用單據可申請強制險理賠,若無正本,可用影本拿回醫院加蓋章後代替。強制險醫療費用理賠項目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辦理(條文附於文後供參)。若因請假被扣之薪資,可主張工作損失請求對方賠償。
而機車的修理費是1萬1
可全額請求對方賠償。

我們跟對方開價7萬,但是對方覺得太多,不知道若是這樣以法律途徑來走..正常對方有可能會被判賠多少?
因我方無肇事因素,因此依法得主張的請求權,只要於法有據的對方均應賠償。得請求之項目包括財物損失(機車修理費用、衣服、褲子、手錶、手機或是其他因本事故所受損之物品)、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增加支出(如往返交通費用、強制險不理賠之自費醫療用品或看護費用等)以及精神慰撫金。依您所述,若能夠提出證明時,七萬元應在合理範圍內。
可是對方還是覺得金額太高,還希望4萬就能和解
請告訴對方,若家境不好就請不要去違反交通規則,事後表示家境清貧,為車禍所慣用的卸責之詞。以上費用除精神慰撫金無一定標準以外,其餘均有收據為憑,並非無理由之請求。
對方的車子只有普通的強制險..只有撞死人才有理賠
強制險有內容包含傷害醫療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三種。建議和解金額內不要包含強制險在內,如此除對方賠償之費用外,另可請領強制險醫療給付補償您的損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 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 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0-05-16T00:44
至少可以與對方拿個10 20萬哦
看你要不要給我幫你代辦,我可以幫你代跑法院,你們不用自己跑
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打電話給我 0955952100江先生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5-18T21:31
要看人,就算對方沒錢陪你也沒輒~所以談判要軟硬兼施,當初我朋友小腿被撞斷,對方好像算小混混,幫他老闆開車,也才賠188000.....也是分期的。你如果覺得對方沒誠意~就直接告他吧,有時候法院判的金額不一定比你跟他談的還要多,另一個重點就是,你們可能用很長的時間告他,但是他卻沒錢賠,所以最好自我衡量依下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0-05-17T02:41
我阿姨之前車禍!!!
也是很嚴重= =
我問我阿姨說他們賠多少
我阿姨就說看你出多少對方就應該要賠多少
如果沒賠好像會被關還怎樣吧= ="
我阿姨開的價錢!!!!
他們還是照賠0....0
應該是要看自己出的價錢吧 0...0!
供你參考~~~~~~~因為這種事有發生過!!!
不過不知道是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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