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還可以拿到遣散費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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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100年12月到101年8月在一間超商工作,每個月幾乎都有被扣到所謂的三班短溢~而今年7月份時更離譜,單日短溢居然有2905元這麼多,我和同事要求調閱監視器以視清白,以及要求店家出示相關短溢證明,結果店家連個毛都拿不出來,還強制扣款~事後因為我堅持追查,雇主居然在8月13日當天要求我離職,而我因為很生氣的關係轉頭就走~事後家人認為我損失了自己的權益,所以要我去追討資遣費和失業補助!!請問我該如何做,才能將自己的權益全部追回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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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avatarEmily2012-09-05
嗨發問者您好
一:
請問您說得三班短溢是因為超商的收銀台前有少收的意思?如果是這樣店長也不能直接從妳的薪水扣,這有涉及勞基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二:
妳自己因一時生氣而離職,只有一種辦法能要到資遣費,就是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者勞動法令而讓勞工權益受損,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終止勞動契約,當然你要提出證據
不過您怎拖了半個月以上才問呢?因為知道違反勞動法令的事由後,三十日內就要終止勞動契約,所以您最好盡快向勞工局勞動條件科詢問,再拖下去那資遣費就可能拿不到了另外失業補助跟雇主沒任何關係,那是就服站的業務
2012-09-0313:10:44補充:
第一段筆誤,應該是收銀台錢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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