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黑店!? - 法律
By Jacky
at 2010-09-28T00:00
at 2010-09-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有個朋友在龜山鄉公所附近的平價快炒工作 ..
聽說糖醋鮮魚的魚 再拿的時候不小心掉到洗碗水裡了 ..
那個洗碗水已經洗過很多的碗了 ..
但不管再怎麼說 不管是有沒有洗過碗 ..
掉進去了不是就該廚餘回收嗎 .. ?
可是朋友說是把魚再拿到油鍋炸 ... 就送出去了 ..
據我所知 ..
裡面的食材都不新鮮 ..
包括需要新鮮才好吃的生魚片 這類 ..
請問 ...
這種店可以檢舉嗎 ?
如果沒證據呢 ? 可以嗎 ?
已更新項目:
如果沒證據 有證人呢 ?
聽說糖醋鮮魚的魚 再拿的時候不小心掉到洗碗水裡了 ..
那個洗碗水已經洗過很多的碗了 ..
但不管再怎麼說 不管是有沒有洗過碗 ..
掉進去了不是就該廚餘回收嗎 .. ?
可是朋友說是把魚再拿到油鍋炸 ... 就送出去了 ..
據我所知 ..
裡面的食材都不新鮮 ..
包括需要新鮮才好吃的生魚片 這類 ..
請問 ...
這種店可以檢舉嗎 ?
如果沒證據呢 ? 可以嗎 ?
已更新項目:
如果沒證據 有證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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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Lauren
at 2010-09-30T14:14
at 2010-09-30T14:14
但口說無憑,重點在"證據 ",
你手上有髒亂照片?或有人可證實確實這家小吃店不衛生嗎?
請你詳細說明,並提出具體證據,衛生局才能受理。
不可以只是"聽說 "ㄡ~~~
很多事情看的角度不同,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
貿然檢舉無證據 的事項,是會構成"毀謗罪 "的。
真的店家不聽勸,而明顯違反衛生法,
檢舉是有辦法的,只要向衛生局檢舉,如下: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87年12月9日衛署食字第8706537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80462472號令修正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第 三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以受理。………………….
第 七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第 八 條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0-10-04 12:38:22 補充:
有證人?請看法規內容~~~
第 三 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By Noah
at 2010-10-02T22:30
at 2010-10-02T22:30
談論有可能會觸法喔!請三思!
By Jack
at 2010-10-01T22:59
at 2010-10-01T22:59
沒證據當然就沒辦法告發囉!
不管什麼案件都需要證據的
沒證據就沒辦法定罪!
By Hazel
at 2010-09-30T09:54
at 2010-09-30T09:54
By Kristin
at 2010-09-30T17:08
at 2010-09-30T17:08
該不會是X連對面吧?????
By Tracy
at 2010-09-28T23:29
at 2010-09-28T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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