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適用大量解僱法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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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

我任職的A公司與關係企業B公司在同一地點上班,

管理中心C公司於外地,三家的統編不同,公告的組織架構是ABC混在一起,行政流程密不
可分,

近期A&B&C陸續解僱員工,

A公司人數4人,3/30解散,
1月預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2月預告1人,最後上班日3/30,

B公司人數約24人,
1月解僱6人,預告工資30天
2月解僱3人,預告工資30天
3月解僱3人,預告工資30天

C公司人數約13人,
1月預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3月預告9人,最後上班日4/30,

乍看之下A或B或C公司都未牴觸,未滿30人60日內解僱10人,

但A與B同場域工作,工作內容也可看出為同一組織,1/31-3/30也僅58天,

這樣A+B是否可視為同一廠場,1/31-3/30的60日內解僱人數有11人,並適用大量解僱法?

或者A、B、C實際上由同一人資主管分別預告解僱,是否可視為同一事業單位,合併計算
員工30人以上未滿200人,60日內解僱超過3分之一員工?

有拿到遣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但沒有提前公告,也沒有轉職輔導,
只是想爭取自己的權益,煩請解惑,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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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23-04-06
不同法人就是不同人,沒有合在一起算的
Noah avatarNoah2023-04-10
兩回事,就像2412自己有自己的人力派遣公司
2412派遣子公司派人力給自己母公司用
Ula avatarUla2023-04-09
你能說因為是子公司,所以資遣人數的帳跟財報一樣
一起算在2412上面?? ^_^
Bennie avatarBennie2023-04-12
勞工會爭權益,那....."雇主也會爭權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