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狀況是否可離婚 - 法律
By Xanthe
at 2009-04-14T21:24
at 2009-04-14T21:2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stmon (西絲)》之銘言:
: 記得之前有通過關於結婚的法律
: 只要去登記...有兩個證人
: 不用結婚儀式就可以算結婚
: 但是我有個問題
: 我和我老公
: 大概四年前
: 是在這條法律通過之前去結婚的
: ~~~~~~~~~~~~
: 那時候
: 我有了小孩
: 我老公就拿個結婚證書
: 隨便找兩個證人蓋一蓋
: 然後就拿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
: 兩個證人也沒見過面
: 也沒有舉辦婚禮 ...
: 這個婚姻應該是無效的吧
: 因為我們之間的問題
: 所以我很想離婚
: 但是老公不肯
: 可是我已經到無法和他一起生活的地步了
: 請問我要如何跟他離婚??
: 除了去法律訴請婚姻無效外/?
: 還有什麼途徑離婚
: 這樣我們算偽照文書嗎....
民法第九八二條 修正前規定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新修正規定為: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新修正規定於公布(96.5.23)後一年施行
但您說您四年前結婚 因此您適用舊法
舊法結婚採儀式婚
因此為結婚之登記卻無儀式者,"推定"其已結婚
係採推定效力,換言之,推定結婚具備形式要件,而非推定結婚有效
是故.倘可證明未要件欠缺即可推翻
另依最高法院84台上829號
兩造曾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有戶籍登記部謄本為證
固可推定其已結婚,然若有證據以資證明其未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法定
結婚要件時,非不得推翻其推定.
故,可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另您問是否因此有偽造文書
按偽造文書 須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為之
今 兩位皆以自己名義於結婚書上簽名
並不該當"偽造"
因此無成立偽造文書
--
: 記得之前有通過關於結婚的法律
: 只要去登記...有兩個證人
: 不用結婚儀式就可以算結婚
: 但是我有個問題
: 我和我老公
: 大概四年前
: 是在這條法律通過之前去結婚的
: ~~~~~~~~~~~~
: 那時候
: 我有了小孩
: 我老公就拿個結婚證書
: 隨便找兩個證人蓋一蓋
: 然後就拿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
: 兩個證人也沒見過面
: 也沒有舉辦婚禮 ...
: 這個婚姻應該是無效的吧
: 因為我們之間的問題
: 所以我很想離婚
: 但是老公不肯
: 可是我已經到無法和他一起生活的地步了
: 請問我要如何跟他離婚??
: 除了去法律訴請婚姻無效外/?
: 還有什麼途徑離婚
: 這樣我們算偽照文書嗎....
民法第九八二條 修正前規定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新修正規定為: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新修正規定於公布(96.5.23)後一年施行
但您說您四年前結婚 因此您適用舊法
舊法結婚採儀式婚
因此為結婚之登記卻無儀式者,"推定"其已結婚
係採推定效力,換言之,推定結婚具備形式要件,而非推定結婚有效
是故.倘可證明未要件欠缺即可推翻
另依最高法院84台上829號
兩造曾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有戶籍登記部謄本為證
固可推定其已結婚,然若有證據以資證明其未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法定
結婚要件時,非不得推翻其推定.
故,可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
另您問是否因此有偽造文書
按偽造文書 須是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為之
今 兩位皆以自己名義於結婚書上簽名
並不該當"偽造"
因此無成立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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