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車禍新聞的法律問題 - 法律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1-01-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撞癱大學生 2車主判賠994萬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news/newspartner2007/libe...
更新日期:2011/01/12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張姓大學生4年前騎機車,被洪姓女車主擦撞後,又被涉嫌酒駕的鄧姓車主撞上,致終身癱瘓,高雄地院認為洪、鄧2人均有過失,判決連帶賠償994萬元。96年1月4日晚上11點多,洪姓女車主開車經過高雄市大昌二路與育英街交岔路口,欲迴轉改行育英街口,碰撞當時就讀大學的張姓騎士。 張人車倒地後,洪女下車察看時,涉嫌酒駕的鄧姓車主又撞上機車,機車原地旋轉又撞擊洪女和張,張接連受重創送醫急救,造成下半身癱瘓,要求洪女和鄧連帶賠償1597萬元。法官據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張和被告2人各負2成和8成過失責任,以賠償994萬元較合理。為什麼法官會認為被撞攤的張姓大學生也要付2成責任?
新聞裡面沒說

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1-01-15T02:15
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本案裁判字號為 高雄地院 99 重訴 209 號
主要係以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來認定他有2成的過失責任
重點部份筆者將以黃線標示!!
原文如下
原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如有,則過失比例為何?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
又我國交通相關法規訂立各種優先通行之標準(例如
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等),立法目的乃係針對日常生活中不同種類與行駛方向之車輛及行人均須廣泛、普遍地使用道路之情形,期能共同依循上開優先通行標準,俾以達到安全且順暢之行車目的。然細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設諸般規定,吾人亦可推知所謂「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是除有關路權之各項具體規範外,尚有明定駕駛人必須遵守注意車前狀況或兩車併行距離等相關概括規定之必要,且所謂車前狀況亦非僅以駕駛人所遵行之車道為限,尚須擴及視線所及之可能範圍,藉此賦予駕駛人在享有路權之同時,仍應確實注意周遭突發情事與他人行車狀況之義務 ,促使各類用路人均能妥適採取避免或降低交通往
來風險之舉措,否則倘如本件雖因被告洪琳娟駕車違規迴轉,若謂原告逕可不問兩車相距為何或是否確實注意他人行車狀況,徒憑其是時享有路權而率行主張卸免一切責任 ,亦與上述交通安全規則之法律本意有悖。
是本件業據被告洪琳娟自承:伊係自大昌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路旁前駛一段距離後,再向左駛入系爭路口而緩慢迴轉等語,且經證人莊弘洲於系爭刑事案件第一審到庭證述屬實(參見刑事一審卷(二)第99至101 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又參以案發時地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市區○○道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一節,已如前述,原告是時亦無任何超速行駛之違規情形,則依
原告之行車方向及角度而言,客觀上應可清楚察見被告洪琳娟於系爭路口駕車迴轉之情事,故原告既未注意上情或採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猶逕自騎乘前開機車行駛於內側車道,以致閃避不及 , 先於發生第一次撞擊後當場人車倒地,繼而再因第二次撞擊以致受有身體傷害,足見其就本件交通事故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至卷附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及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就此部分認定原告並無肇事因素云云,俱與事實有悖,不足採信。 職是,本院細繹兩造上述過失情事及造成本件交通事故之關連性,乃認原告雖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然造成本件交通事故之主要因素仍係被告前揭過失所致,從而爰依職權審酌原告與被告2 人之過失比例程度應各為20% 及80 %,方屬允恰。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學資料庫
2.較為特殊部分為法官竟不採信鑑定意見書之內容
對原告較為不利!!
但是本案還可上訴!!
若以原告角度來看!!
筆者建議原告應上訴以維權益!!
3.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1-13T04:49
其實很簡單,法官要判決前,會參考警方的車禍鑑定報告。
很可能是相關的鑑定報告,判定張同學自己也要負兩成責任。
比較可能的解釋,是張同學在車禍發生前,自己有違規或該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
例如,如果你因為闖紅燈而被撞,你自己也要負責。
或是超速、無照駕駛、危險駕駛、行駛快車道等等,這些行為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導致車禍,自己都得負一部份的責任。
我比較懷疑是他把機車騎上快車道導致車禍發生,因為第一個擦撞的洪姓駕駛,她是要迴轉與張同學撞上。正常來說,機車騎在慢車道上,是要怎樣才會撞到在快車道迴轉的車?由此可以推論,張同學很有可能當時是騎在快車道上,遇上人家要迴轉才無法應變。
2011-01-13 12:25:23 補充:
根據樓下的先生所說的,法官基本上只是用常識判斷而已。
原告是騎機車,卻騎在道路的內側車道,這就是他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機車本來就不應該騎在快車道的,自己違規在先才導致車禍。如果他規規距距的騎在慢車道,根本不可能會發生車禍。
倒是肇事鑑定居然會說原告沒有責任,這才是違反常理。機車跑到快車到上去撞到別人的車,要說自己沒有責任,根本就是莊孝維。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1-01-12T11:49
為什麼法官會認為被撞攤的張姓大學生也要付2成責任?
>>>因為新聞裡面沒說...所以
>>>張姓大學生有可能是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次因

又來找歌了...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1-01-12T00:00
http://www.wretch.cc/blog/best6221拜託各位大大給我它網誌音樂的歌名或是直接傳給我謝謝^^

我想知道98年間到100年間改了哪些條文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1-01-12T00:00
如題目,有關於民刑行政三種於98~100年間有哪些法條變動,請大大們指教

本人搶黃燈因對方闖紅燈並無嚓撞.導致我方3人受傷但對方不理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1-01-12T00:00
本人搶黃燈因對方闖紅燈並無嚓撞.導致我方3人受傷但對方不裡.因十字路口寬度32米.雖有攝影機.僅拍到本人因閃�� ...

請問自己設計完LOGO能否公開化?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1-12T00:00
就是像NIKE一樣公開給大家知道他的LOGO,請問要申請什麼資格嗎?還是自己要公開就能公開?

刑法案例研習的問題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1-01-12T00:00
甲乙丙係竊盜集團,共謀商議行竊支應三人遊樂花費,決定由甲策畫,乙把風,丙著手偷竊,再由甲保管行竊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