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因故用自用車去當鋪質押借款.總共30萬元!每月20000元利息!持續繳付~而後因家庭變故.有一些時間無法繳付.當鋪要求兒子出面做連帶保證人(因為住家名子登記兒子名下).迫於無奈只好簽名!事後我又陸續給了近20萬元給當舖!如今當鋪要求再付48萬才能夠處理完.分為1年半.我另有孩子在就學!一家8口.收入85000元.扣除銀行房貸45000.孩子學雜費午餐費.所剩不多.根本無力負擔!已經付了金額30萬元.當鋪還要我多付48萬元解決.我該怎麼辦???兒子是房屋所有權人.是不是會受到影響???會有背信的疑慮嗎?當鋪要加收48萬合法嗎?我該如何處理?
連帶保證人(背信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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