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劣公司,請問要如何拿回我的薪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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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我在去年加入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很惡劣,每天加班一個小時卻自稱是責任制沒有補貼薪水,所以我向公司辭職,不過會計卻說要一個月的時間,本來我是想做工作要有責任,就做滿一個月再走吧!可是在18日那天上班到公司的時候,竟然說我遲到兩分鐘,理論上我並沒有遲到,因為我的上班時間是四點半,他們要求我要提早十五分到,我到的時候是17分,會計就在那邊碎碎念,我氣不過在下班的時候跟她翻臉,我問她:請問我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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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Isla2011-01-27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1月18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48187號函規定,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123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至「一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121條規定辦理。此外,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01-23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1-01-25
誰說錄音沒啥證據力.有些時候比人証更有證據力.只是勞工局比較注重物證.錄音人證啥低她們不注重.也就是她們注重書面證據..但是在法院是不同低.再來研究你低問題.你說你有工作12天.雖然曠職..告訴你.雇主就是要給你12天低薪資低.不給就告他.舉例來說.我工作7天.後來發現公司福利制度等等不好.就沒去ㄌ...這7天薪資他就是要給我.我不講一大堆法律條文盡量用簡白低方式.不給我就是去勞工局調解.調解時還強硬還不給.更簡單.積欠薪資首先可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