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以下以abc代稱:
A開一張支票交給B,B背書轉讓給C,
這張支票目的是為了擔保B欠C的貨款。
C對A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勝訴後,
A才發現B已經清償完了,
那A可以提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嗎?
如果可以,是用票據法第13條嗎?
不好意思謝謝大家幫忙,票據法真的搞不太懂ˊ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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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以abc代稱:
A開一張支票交給B,B背書轉讓給C,
這張支票目的是為了擔保B欠C的貨款。
C對A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勝訴後,
A才發現B已經清償完了,
那A可以提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嗎?
如果可以,是用票據法第13條嗎?
不好意思謝謝大家幫忙,票據法真的搞不太懂ˊ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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