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前輩你們好:
有幾個法律問題想要請教一下....
Q1:
我的直系血親親人於他的公司上班時因疾病過世了,
親人老闆於喪禮結束後通知我去公司領了三萬元現金,
是我本人簽收的,親人老闆口頭說三萬總額是親人的最後一次薪水
跟其他的獎金補助慰問金撫恤金加起來.
我想請問這三萬塊在法律上算是親人老闆付給過世親人,
然後我是繼承這三萬塊嗎?
Q2:
事隔半年,親人老闆又打電話給我,說親人還有一個團保壽險沒申請.
他要幫我申請可以理賠十萬,並告知他之前給我的三萬塊中,只有一萬塊是薪水,
另外兩萬塊是他自己先代墊保險理賠金,告訴我十萬保險金理賠下來後,
我得退兩萬代墊費給他.言語中暗示如果我沒有把兩萬退還給他,
會涉及侵占之類的.請問真的是這樣嗎?我有需要還給親人老闆兩萬塊嗎?
如果是該要還的,我一定會還,但我想弄清楚這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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