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酒後駕車正式實施年份? - 法律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4-06T00:00
at 2010-04-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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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中華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內的"酒後駕車"為"公共危險罪~正式實施的年份時間為何時???我查了六法全書但沒有正確的答案@@
請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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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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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0-04-09T23:36
at 2010-04-09T23:36
"酒後駕車"為"公共危險罪係刑法第185-3條。
原刑法第185條、條文內容為: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述條文修正日期為88年02月03日於88年04月21日再度修正條文、該次異動條文共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 298、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並增訂第 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並刪除第 223 條條文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至此開始產生『88年04月21日』
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至最新99年01月27日修正全文為
第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解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順利。
2010-04-06 13:42:10 補充:
請參考我((參考資料))網址內容:並依日期點選全文、修正條文即可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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