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務部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否溯及既往?
詳情:
由於在2009/10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第45條0項13款【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違規事實為【機車行駛禁行車道】,但後來該路段已取消禁行行駛機車,可否申訴取回罰鍰?
謝謝回答!
已更新項目:
以前的罰單、繳費證明、照片都還存有。
詳情:
由於在2009/10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第45條0項13款【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違規事實為【機車行駛禁行車道】,但後來該路段已取消禁行行駛機車,可否申訴取回罰鍰?
謝謝回答!
已更新項目:
以前的罰單、繳費證明、照片都還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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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1 09:26:30 補充:
更正::得適用修改後有利的法令審判。
不然每次更改法條就一堆人來申訴
換做你是承辦人
你會不會覺得煩
=
意思就是你受到表揚.但是後來犯了錯
是無法抵銷的
同上
在該道路未被取消禁行機車前就已經有罰單存證.也已經繳錢
在取消之後.要再拿回罰款.已經是不可能
除非
你能夠舉證當時被此路段拍照是有疏失且有原因
或舉證該路段根據過去是有地方政府交通單位上的責任疏失
你才有辦法在提起民事訴訟
若否
一旦受罰繳錢.事後就必須舉證責任疏失
不然是無法取回罰款
沒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溯及既往」的阿!
你如果因此去申訴的話,有人會理你的話,那真的會是「天大的笑話」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