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路預定用地可以廢掉嗎? - 法律William · 2011-06-2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本人有一小塊土地被劃為道路預定用地已3~40年了週邊都已蓋了房子不可能開巷道請問可以廢掉道路預定用地嗎?法律All CommentsMason2011-06-29你應該要去縣(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廢道證明,但前提是要不是既成道路或是有公用地役權、指建築線的相關問題,而且沒有不特定人會經過此土地出入第 4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 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三、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城鄉發展 處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應由本府城鄉發展處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現有巷道之認定發生疑義時,因法規無法周全規定各種認定標準,故由本府另組成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以因應各種現況。第 5 條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巷道寬度不足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 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 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 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現有巷道一側非為建築基 地者或已依上開規定建築退縮者,應由申請建築基地單側退縮達上開 規定。二、建築基地正面臨接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 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背面作為現有巷道之 土地,得以空地計算。三、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但面前道路寬 度仍以六公尺或八公尺計算。四、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 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第 6 條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工務處申請之,本府應將廢止或改道之路段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與現有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之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現有巷道改道後之新巷道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新巷道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巷道開闢通行並辦理變更地目為道,或將新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得申請廢止原巷道。第 7 條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但已依法申請建築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原面臨該通路建造之建築物或空地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Related Posts在知識+知識檔案自介或其他地方放上音樂和音樂語法有否違規?車禍肇事理賠~~急10多年前的機車沒報廢被壞人騎去做壞事怎麼辦紅單申訴問題您好!關於報考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年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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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
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三、本自治條例公布實施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城鄉發展
處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應由本府城鄉發展處就其寬度、使用性
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現有巷道之認定發生疑義時,因法規無法周全規定各種認定標準,故由本
府另組成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以因應各種現況。
第 5 條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寬度不足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
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
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
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現有巷道一側非為建築基
地者或已依上開規定建築退縮者,應由申請建築基地單側退縮達上開
規定。
二、建築基地正面臨接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建
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側面或背面作為現有巷道之
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三、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但面前道路寬
度仍以六公尺或八公尺計算。
四、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
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 6 條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工務處申請之,本府應將廢止或改道之
路段公告一個月,徵求異議。
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與現有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
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之同意書,或
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新巷道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
新巷道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
通行之使用,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巷道開闢通行並辦理變更地目為道
,或將新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得申請廢止原巷道。
第 7 條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但已依法申請建築所留設之私設通路,其原面臨該通路建造之建築物
或空地申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