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問題(繼子女與繼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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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某家庭男主人A

與其配偶B 於30年前結婚

B有親生子女 分別是 1 2 3 4 5 目前知道2 4曾在母生B與繼父A結婚後

就一同搬進A所購之房屋共同生活(2時年約小學階段)



暫時推定繼父A對於繼子2 有扶養事實

且據鄰居表示 繼子2是在結婚成家後 才搬出A與B的房屋 (故可知知共同生活事實)



而2因對繼父A不滿 在某年某月某日便將生病的生母B

自上述房屋接回現自住處 任由生病的繼父A(失智 無生活自理能力) 獨居該屋月餘





問題1. 若A對於2曾有扶養事實 縱使未收養2 2對於A是否有扶養義務?

問題2. 若無扶養事實 則2對於A 是否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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