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條款違法的聘僱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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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民們好,
目前考慮離開就任的公司,
但幾年前因為剛工作很多事都不太懂......
結果簽了一份不是很平等的合約,
順便把自己的著作人格權也簽給公司了......
所以在這家公司的作品,
完全不能拿去給下一間公司面試用....
該合約其中裡面有一條要求員工離職需三個月前就告知,
我查過其他資訊,
以我目前的年資只要一個月前提出就可以了,
所以這條是違法勞基法的,
我不用理會他沒關係。
但假如這份契約有這種違法的內容,
其他條款依然會生效嗎?
還是整份合約會因此失效呢?
著作權的部分就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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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1-25
違反勞基法的約款失效而已
Ida avatarIda2019-01-27
著作人格權讓給公司其實很常見 例如電腦軟體
Lucy avatarLucy2019-01-29
整份合約失效?你先前拿的薪水數依據也是合約,也無效?
Jacky avatarJacky2019-02-01
所以作者本工作的薪資和福利在就職前完全沒和公司談?
還是單純告訴公司,依公司規定?
Ida avatarIda2019-02-01
要看工作內容而定來確認是否有失偏頗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02-05
薪資條件和工作內容不對等 是兩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