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袋地的問題 - 法律
By Joseph
at 2016-07-10T16:11
at 2016-07-10T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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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
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
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
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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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都更 袋地的法律問題 , 上面二條 是 贊成將袋地、畸零地 強制納入都更
所常看到引用的法條
但我其實不太能了解...所以想來請問一下
首先民法第787條 指的明明是 袋地地主的權利 , 袋地地主有權利要求 相鄰的土地給予通行權,
怎麼會變成 袋地旁邊的"鄰地" 有權利強納袋地進來都更呢?
那如果是一般的合建案 是不是也可以強納進來合建?
都更法第14條 "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劃定更新 指的是 日後無法都市更新嗎? 還是無法自行改建??
從文林苑的案例來看似乎是 "無法自行改建"
但問題是都更法第14條 沒有提到 無法自行改建 就要強行納入啊
照理說應該是文林苑要自行 安排建築線給 袋地, 若設計上有困難
或是不願意的話, 那就是文林苑 違反了都更法第14條 都更案必須停止
因為違法的是"都更案" 而不是 "袋地"啊..
袋地建物在都更案前 合法的存在 , 旁邊一啟動都更 袋地建物立刻變違法?
這不是很奇怪嗎?
政府依都更法第14條 停止都更案 似乎沒有違反其他法律,
都更案又不是一定要通過
但政府依都更法第14條 強拆 袋地建物 就會違反了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了..
還是都更法第14條有小細節有指出遇到袋地一律強制納入??
想請比較懂的人 講解一下..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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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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