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很吵怎麼辦?住家吵鬧找警察、補習班和施工找環保局、大樓住戶可罰 3,000~15,000 元
站上 2010 年有人家隔壁開了安親班,每天中午下課就是苦難的開始:叫警察來只能口頭勸導,警察一走又吵;打給環保局,對方說這是「鄰近噪音」,不歸他們管。2014 年有人特地挑了一樓,結果社區中庭每天有人喧鬧。會被踢來踢去,是因為法律依聲音的性質分給不同機關處理。
先分清楚吵的是什麼
| 聲音來源 | 依據 | 找誰 | 罰則 |
|---|---|---|---|
| 住家講話、跳動、拖椅子、深夜喧嘩 |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 → 社維法第 72 條第 2 款 | 警察(110) | 1 萬元以下,要「不聽禁止」 |
| 公寓大廈住戶喧囂、振動、寵物妨礙安寧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4 項 | 管委會制止,不聽再報縣市政府 | 3,000~15,000 元(第 47 條) |
| 補習班、餐廳、KTV 等營業場所的音響、機械聲 |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 | 縣市環保局量測 | 限期改善仍超標 3,000~30,000 元(第 24 條) |
| 營建工程 |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 | 縣市環保局 | 限期改善仍超標 1.8 萬~18 萬元 |
| 擴音器 |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 | 縣市環保局 | 3,000~30,000 元,改善期限最長 10 分鐘 |
| 公告時間、地區內燃放爆竹、廟會、婚喪,或餐飲、洗染、印刷等動力機械 |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 | 縣市環保局 | 3,000~30,000 元,並令立即改善(第 23 條) |
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把「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不持續、不易量測的聲音,第 6 條交給警察依有關法規處理;營業場所、工程、擴音設施則有音量標準,由環保局到場量測,超標才開罰。安親班孩子踩地板、摔桌子這類聲音,就是那位網友被環保局回覆「鄰近噪音」的情形:即使來自營業場所,聲音本身時有時無,未必能用管制標準量測。
營業場所和施工:先限期改善,不改才罰
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的罰鍰前提是「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改善期限也寫在同一條:娛樂或營業場所最長 30 日、營建工程最長 4 日、擴音設施最長 10 分鐘、工廠最長 90 日。之後可以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命停工、停業。所以陳情一次通常不會立刻開罰,要讓環保局在超標的時段來量。
量測時段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
| 時段 | 第一、二類管制區 | 第三、四類管制區 |
|---|---|---|
| 日間 | 上午 7 點~晚上 7 點 | 上午 7 點~晚上 7 點 |
| 晚間 | 晚上 7 點~10 點 | 晚上 7 點~11 點 |
| 夜間 | 晚上 10 點~隔天 7 點 | 晚上 11 點~隔天 7 點 |
晚間、夜間的音量上限比日間低,住家屬於哪一類管制區由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公告(第 7 條)。各類的分貝數值列在噪音管制標準的附表,本文沒有整理。
大樓裡:先找管委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禁止住戶「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 4 項要求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寧。住戶違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依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才報請縣市主管機關,依第 47 條處 3,000 到 15,000 元,並可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民事上的選擇
民法第 793 條:鄰地的喧囂、振動侵入時,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但侵入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的,不在此限。第 800-1 條讓承租人也能準用,租屋族同樣可以主張。這是民事請求,要自己舉證、必要時起訴,和上面的行政罰鍰分開。
不適用的情況
- 交通工具的噪音:改裝排氣管、機車噪音依噪音管制法第 26、28 條與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由環保與監理機關處理,本文沒有展開
- 公共工程、捷運、高鐵:陸上運輸系統另有噪音管制標準
- 低頻噪音(冷氣室外機、抽風機嗡嗡聲):噪音管制標準有 20~200 Hz 的低頻測量方式,數值在附表,本文未整理
- 偶發一次的聲響:社維法第 72 條要求「不聽禁止」,經警察勸導後就停止的,不符合這個要件
- 各縣市公告不同:第 8 條的禁止時段、地區由縣市公告,例如燃放爆竹的限制各地不一
實際該怎麼做
- 先記錄:時間、持續多久、聲音類型,可以的話用手機錄音錄影,之後陳情時說得清楚
- 住家深夜吵鬧:先溝通或請管委會轉達;當下仍持續就打 110,請警察到場勸導
- 營業場所、施工、擴音器:打縣市環保局陳情,指定吵的時段請對方來量;第一次通常是限期改善
- 大樓住戶:寫信或到管理室請管委會依第 16 條制止,保留紀錄;制止不聽,再向縣市政府檢舉
- 行政機關管不到、長期無法解決的,可以依民法第 793 條請求禁止,那篇安親班問題的回覆也是建議走民事;租屋族可另外參考站上租屋修繕誰負責的整理,和房東討論
常見問題
樓上半夜很吵可以報警嗎?
可以。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規定,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2 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的,處 1 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構成,由警察個案認定。
隔壁補習班、餐廳很吵要找誰?
找縣市環保局。營業場所、工廠、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在噪音管制區內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環保局量測超標,限期改善仍不符合,營業場所處 3,000 到 30,000 元並可按次或按日處罰(第 24 條)。孩子踩地板、喧鬧這類不持續、不易量測的聲音,環保局可能回覆屬於近鄰噪音,要改找警察(第 6 條)。
大樓鄰居很吵,管委會可以管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禁止住戶發生喧囂、振動等行為,管理委員會應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制止不聽,可報請縣市主管機關,依第 47 條處 3,000 到 15,000 元,並可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施工的噪音晚上幾點以後算夜間?
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日間是上午 7 點到晚上 7 點;晚間在第一、二類管制區是晚上 7 點到 10 點,第三、四類到 11 點;之後到隔天上午 7 點是夜間。不同時段的音量上限不同,住家附近屬於哪一類管制區,由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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