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站上有位房客合租的房間連日下雨就漏水,房東修了一次,第二次漏得更嚴重,房間根本沒辦法睡;另一篇則是租屋處的鐵捲門壞了,房東說是房客用壞的,房客說是年久失修,兩邊互踢皮球。法律對這兩種情況的預設答案其實相反,差別在「是誰造成的」。
誰修:先看原因
| 情況 | 誰負責 | 條文 |
|---|---|---|
| 年久老化、結構問題(漏水、管線、屋頂) | 房東 | 民法第 429 條 |
| 房屋本來就不適合居住 | 房東要交付並維持可居住的狀態 | 民法第 423 條、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
| 房客沒有好好保管、使用不當弄壞 | 房客賠償 | 民法第 432 條 |
| 照約定方式正常使用產生的耗損 | 不必賠 | 民法第 432 條但書 |
| 同住的人或房客允許使用的人弄壞 | 房客賠償 | 民法第 433 條 |
| 房客重大過失造成失火 | 房客賠償 | 民法第 434 條 |
民法第 429 條的原則有一個例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所以租約如果寫了某些小修繕由房客負責,要先看契約怎麼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8 條另外要求,房東在簽約前就要說明自己負責的修繕項目、範圍,並提供需要修繕時的聯絡方式。
鐵捲門那一篇,關鍵就在「用到壞掉」還是「年久損壞」:前者房客要負責,後者依第 429 條由房東修。雙方說法不同時,壞掉當下的照片、使用年限、維修師傅的判斷,都是之後能拿出來的證據。
房東不修:三步驟
民法第 430 條與條例第 8 條第 3 項給房客的路是:
- 定期限催告:告訴房東哪裡壞了、請在一個合理期限內修好。條文寫的是「相當期限」,沒有規定天數,要依損壞的急迫程度
- 期限過了還不修:房客可以自己找人修
- 費用:請房東償還,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民法第 430 條另外允許房客在這時「終止契約」。條例第 11 條也把「未合於居住使用、有修繕必要,經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列為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要求賠償的事由,但要在終止前 30 天以書面通知並附上相關事證。
漏水那一篇的房客,房東第二次沒有修好、房間無法居住,就屬於這種情況。
押金:最多 2 個月
| 項目 | 規定 | 條文 |
|---|---|---|
| 押金上限 | 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 | 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
| 押金的用途 | 擔保房客的損害賠償與遺留物處理 | 條例第 3 條第 13 款 |
| 什麼時候退 | 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租約債務時 | 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
| 可以扣多少 | 抵充房客應負擔的債務後,剩餘的要退 | 條例第 7 條第 2 項 |
以月租 1 萬元來說,押金最多 2 萬元。退租時房東扣押金,要能說明扣的是哪一筆房客應該負擔的債務,例如欠繳的租金、房客弄壞東西的修理費;正常使用的耗損不能拿來扣。
不適用的情況
- 短租、旅遊住宿:條例第 4 條排除租期未滿 30 天、以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的租賃,押金上限與第 8 條不適用,回到民法
- 社會住宅:由政府或其專責法人、機構經營管理的住宅,以及合作社經營管理的,也排除在條例之外
- 店面、辦公室:條例只管「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營業用的租賃回到民法與契約約定
- 房東要求加租換取新設備:站上有人要求房東裝防盜窗,房東提出每月加租。防盜窗不是維持房屋可居住的修繕,而是新增設備,要雙方另外談
-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諮詢律師,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
實際該怎麼做
- 入住時拍照、錄影記錄屋況,點交清單請房東簽名,退租時才有比對依據
- 東西壞了先拍照,判斷是老化還是使用造成,並翻看租約有沒有約定修繕分工
- 用訊息或存證信函通知房東,寫明損壞情況與希望修好的期限
- 期限過了仍不修,保留估價單、收據,自行修繕後請房東償還或從房租扣除
- 押金超過 2 個月、退租被無理扣押金,先以書面向房東請求;金額不大時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小額訴訟,做法整理在欠錢不還怎麼追
常見問題
租屋東西壞了,一定是房東修嗎?
原則上是。民法第 429 條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但房客沒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把東西弄壞的,依第 432 條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照約定方法正常使用造成的耗損不在此限。
房東一直不修,我可以自己找人修嗎?
可以,但要先定一個合理期限催告房東修繕。民法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房東在期限內不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費用或從租金中扣除;民法另外允許終止契約。催告建議用存證信函或訊息留下紀錄。
房東可以收 3 個月押金嗎?
一般住宅租賃不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但租期未滿 30 天、以休閒旅遊為目的、政府或合作社經營管理的住宅,依第 4 條不適用這部條例。
退租時房東可以扣押金嗎?
條例把押金定義為擔保房客損害賠償與處理遺留物責任的金錢(第 3 條)。房客返還房屋、清償租約所生的債務後,房東應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把剩下的退還(第 7 條)。正常使用的耗損不屬於房客應賠償的範圍(民法第 4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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