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已判緩起訴又支付國庫金錢紅單須繳嗎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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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0-01-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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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已判緩起訴又支付國庫金錢
那還需要繳紅單嗎?
Tags: 酒駕

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0-01-22T06:23
因酒駕被判緩起訴,而支付易科罰金換取
牢獄之災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
罰款是二回事,必須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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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0-01-20T10:19
紅單當然要去嬓納啊!因為這跟你被法院判「緩起訴」是二件不相同的事,不能「相提並」。而你紅單若不繳納,那交通單位會將你的紅單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到時不但紅單罰款加倍。你的所有銀行帳戶也不能放現金在裡面,因為只要一存超過二百元,就要被政府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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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0-01-21T11:13
有甚麼判例說緩起訴連帶行政罰都要罰的
找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肆萬伍仟元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不罰。
理 由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 分人)於民國97年1月9日酒後駕駛車號 xxx-xxx 號重機車,行經臺中縣潭子鄉「因酒 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酒測器呼氣測定值達0.73MG/L」之 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x分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
7月14日,x號裁決書,裁處 其罰鍰新臺幣(下同) 4萬5000元
2010-01-19 08:23:43 補充: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並因受處分人係無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67條之規定,自 98年7月14日起,1年內不
得考領機車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同一酒醉駕車行為,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 xxx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向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支付 5萬元,依 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監理機關再裁處受 處分人罰鍰 4萬5000元,顯然裁決有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鍰4萬5000元等語
2010-01-19 08:24:02 補充: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MG/L,不得駕車;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
超過標準,處汽車駕駛人罰鍰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 年;汽車駕駛人違反
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經由立法程序確立應以刑罰優先為原則,
避免行為人承受過度且重複之處罰。 本件受處分人於前揭時、地,因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
標準(經酒測器呼氣測定值達0.73MG/L)仍無照駕駛重型機
車之違規事實,固經受處分人自承在卷,並有裁決書等附卷
可稽,然查 :
2010-01-19 08:24:18 補充: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並因受處分人係無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67條之規定,自 98年7月14日起,1年內不
得考領機車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同一酒醉駕車行為,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 xxx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向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支付 5萬元,依 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監理機關再裁處受 處分人罰鍰 4萬5000元,顯然裁決有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罰鍰4萬5000元等語
2010-01-19 08:24:51 補充:
一)受處分人因上開酒後駕車之行為, 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1 年,應向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支付5萬元, 並於 98年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 , 且造成被告權利受限制的影響。則受處分人上開違反刑事法律禁止規範之犯罪事實既已明確,僅因檢察官採取緩起訴處分之替代性刑事處遇手段,未將該案逕行起訴或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致其後適用之刑事訴訟程序有所區別,然
就受處分人負有支付一定金額予檢察官指定機構之義務觀
察,其如未在上開指定期間內確實履行義務,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受處分人將遭受撤銷緩
起訴處分之不利益;廣義而言,應屬前揭所稱之「實質刑事法律處罰」
2010-01-19 08:25:10 補充:
而有行政罰法第 26條第1項「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
。又法務部 95年5月25日法律字第0950700393號函雖謂:
行政罰法第 26條第2項所稱「不起訴處分」包括「緩起訴
處分」在內等語,惟該項乃例外得裁處行政秩序罰之補充
規定,參諸該條文係將「不起訴處分」、「無罪」、「免
訴」、「不受理」、「不付審理」等不能證明刑事被告犯

準此以言,行政罰法第 26條第2項既未將緩起訴處分列舉
其中,本於「例外規定從嚴解釋」之法理及前揭說明,自
不能將條文中「不起訴處分」之範圍,擴及於性質顯不相
同之「緩起訴處分」,且亦非得以具體個案中比較當事人
實質上是否影響其財產權利,
2010-01-19 08:25:54 補充:
緩起訴可能係無負擔之緩起
訴,而緩刑亦可能無負擔,惟均不影響其刑事處分之性質
),或其影響當事人財產權利之輕重比較,憑為有無前揭
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適用之標準。 自無重複處罰行政罰之必要。本件對於性質相同
之金錢裁罰,已依懲罰作用較強之刑事法律制裁後,即無
再依行政法為相同處罰之理。原處分就此未予詳查,遽予
裁罰,尚有未洽。本件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
,並由本院諭知不罰.
2010-01-19 08:26:30 補充:
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裁處受處分人罰鍰4 萬5000元,於法 不合,應予撤銷,由本院諭知不罰。
這是緩起訴撤銷罰單的判決...
多去上司法網看這些判決,多到不勝枚數
你想要繳嗎?
苦主你在這發問無非是經濟能力不夠
不想繳那麼多錢增加負擔,
如果錢多,我管甚麼一罪不二罰
這政府如果就只是想罰給你慘兮兮
那去罰吧,沒有人包括我也沒意見
2010-01-19 08:28:56 補充:
注意看這幾句法官對緩起訴的認知與詮釋:
"緩起訴可能係無負擔之緩起
訴,而緩刑亦可能無負擔,惟均不影響其刑事處分之性質
),或其影響當事人財產權利之輕重比較,憑為有無前揭
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適用之標準。 自無重複處罰行政罰之必要。本件對於性質相同
之金錢裁罰,已依懲罰作用較強之刑事法律制裁後,即無
再依行政法為相同處罰之理。原處分就此未予詳查,遽予
裁罰,尚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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