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在99年9月21號的早晨五點多在楠梓那發生車禍我是自己摔車的沒有撞到人!後來被送醫後有被交警進行酒測,測出0.34毫克的酒精濃度在醫院包紮完傷口後就被帶回警局去,當場就被開了張紅單後來警察有給我做筆錄跟錄音,說要把我依公共危險罪依法送辦也叫我簽名跟按指紋蓋章,在上面我清楚看見公共危險罪這幾字但後來我把我的事情跟朋友說了之後,朋友說我酒測沒超過0.55毫克所以不能算違反公共危險罪,那警察不能把我依法送辦這下我��
酒駕後被酒測為0.34 -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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