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法律問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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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1年6月27日因酒駕一年緩起訴已於102年10月份含勞動服務與部份罰金完畢。在103年2月7日在因酒駕有超標公共危險罪被起訴請問:1.算不算累犯2.易科罰金可否申請分期或申請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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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04-10
★高大瑋回答★一.102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刑法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Kumar avatarKumar2014-04-10
最大的問題是還會繼續酒駕嗎?如果會,就不要問了,司法問題會一直下去,沒完沒了,直到出大事為止.因為已有酒駕紀錄,還不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