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緩起訴,罰單相關問題 - 酒駕
By Jake
at 2010-11-28T00:00
at 2010-1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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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8日凌晨1時騎機車被警察攔檢,酒測值0.79,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查庭已開完,檢察官告知對我處以緩起訴,附帶條件為抄寫心經以及讀後心得!
但目前手頭上還有一張警察開的紅單,應到案日期為12月13號!
我想請問整個處理流程,是應該先等法院判決書寄來在處理紅單?但如果判決書寄達日期超過到案日期那罰單部分不就是逾期得再多繳?還是除了等待判決書,也應在到案日期至監理所處理紅單?
另外搜尋過知識+,紅單部分罰緩45000,是否能分期繳交?如果可以又該如何辦理?
有大大說一罪不二罰,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雖然緩起訴期滿也等同不起訴,但實質上我也得抄寫心經及讀後心得換取緩起訴,在實務上我還是被懲罰,那酒駕紅單的部分,還是得繳嗎?
但目前手頭上還有一張警察開的紅單,應到案日期為12月13號!
我想請問整個處理流程,是應該先等法院判決書寄來在處理紅單?但如果判決書寄達日期超過到案日期那罰單部分不就是逾期得再多繳?還是除了等待判決書,也應在到案日期至監理所處理紅單?
另外搜尋過知識+,紅單部分罰緩45000,是否能分期繳交?如果可以又該如何辦理?
有大大說一罪不二罰,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雖然緩起訴期滿也等同不起訴,但實質上我也得抄寫心經及讀後心得換取緩起訴,在實務上我還是被懲罰,那酒駕紅單的部分,還是得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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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10-11-30T19:36
at 2010-11-30T19:36
我想請問整個處理流程,是應該先等法院判決書寄來在處理紅單?但如果判決書寄達日期超過到案日期那罰單部分不就是逾期得再多繳?還是除了等待判決書,也應在到案日期至監理所處理紅單?‧ 緩起訴期間,因尚有撤銷空間,故需確定完成時效後,才到監理站接受裁罰!不吊扣駕照。請緩起訴期滿 十 日後申請確定證明接受裁罰。‧ 酒後駕車裁罰金額表 到案時間 酒精農度 超過規定標準 期限15日內自動繳納 逾期 ‧30天內‧ 逾期 60日內 逾期 60以上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5000 16500 19500 2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19500 21000 24000 2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 22500 24000 27000 30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0000 31500 34500 37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4500 36000 39000 42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 37500 39000 42000 45000 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不分時效一率60000元 ***酒駕加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 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酒駕監理得分期付款::可持身份証、印章辦理!每期不得少於500元,以18期為限,
By Jessica
at 2010-12-01T21:48
at 2010-12-01T21:48
參考法條:
第 253-1 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2 條 (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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