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駕的問題?(簡易判決,緩起訴,罰金,扣照....)
您好因為有朋友因為酒駕被抓(酒測0.59)不過因為是初犯 也沒有傷到人我想請問這樣到了法庭會被判那些刑罰?(有看些網友的問與答 但不是很清楚)再請問“一罪不二罰”只適用簡易判決嗎?如拚了簡易判決是否只要在法院繳交罰款監理所的可以不用繳納了?那如判了“緩起訴”是是否法院與監理所兩邊都需要繳納罰金?那請問監理所所判定的罰金以外的吊扣駕照或安全講習之類…也會因為簡易判決(一罪不二罰)或緩起訴而有所不同的判決嗎?===>就是吊扣駕照或安全講習會有可能不發生嗎?簡易判決和緩起訴那項對我朋友比較有利?監理所紅單來了是49500元 請問這是酒駕最低罰款嗎?感謝非常謝謝!!Update:朋友是喝了全酒的燒酒雞三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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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coo
監理站裁罰49500元,那無論法院如何判均要超過基本罰49500元,法院如超越,那就不用補,如判不足基本罰,那必需要補足。法院是刑事罰;監理是行政罰,兩者不一樣。駕照吊扣管收一年,安全講習等程序,都不能倖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駕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 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車酒駕超過0.55最高罰到57000、吊扣駕照一年,等判決書下來,假如判決金額超過最高罰款,根據一罪不二罰原則,持此張紅單連同判決書送交監理站辦理。‧的民眾要特別注意了。由於酒駕肇事的案件逐年增加,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未來酒駕的罰款金額,將從過去最高的三萬元,一口氣提高到十五萬,而這樣的法案通過後,民眾將更有警覺性..54000元──57000元─逾期30天以上──52500元──57000元──60000元─第二次酒駕,吊銷駕照三年,恐難給予緩起訴,而會逕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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