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民國100年4月7日因酒駕確定交通危險罪被判緩起訴處份兩年並要在一年內繳拾萬給指定的公益團體,但又在民國100年5月11日酒駕又被抓到經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那我先前的捐款還沒捐又被抓到我還要捐那拾萬嗎還是只要繳易科罰金就好呢?
因為先前聽到檢察官說如果我在緩刑間又被抓到任何罪那捐出去的拾萬不算還會徹消緩起訴是這樣的嗎????現在不懂到底要繳哪個是兩個都要繳還是只要繳後面的?
那簡易判決下來的易科罰金我要去哪繳???要易科罰金還理由證明??那我前後的兩張紅單又要怎麽處理
那我先前的捐款還沒捐又被抓到我還要捐那拾萬嗎還是只要繳易科罰金就好呢?
因為先前聽到檢察官說如果我在緩刑間又被抓到任何罪那捐出去的拾萬不算還會徹消緩起訴是這樣的嗎????現在不懂到底要繳哪個是兩個都要繳還是只要繳後面的?
那簡易判決下來的易科罰金我要去哪繳???要易科罰金還理由證明??那我前後的兩張紅單又要怎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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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前案要重新判決
2.版大可以先繳後面這張
至於前面的 就看檢察官起訴後 法官如何判決
如果判決有期徒刑或拘役可易科罰金 還是要繳
3.易科罰金就等收到執行通知書 至法院執行科報到
法院內有銀行代收處 不需擔心
4.易科罰金不需理由 只是要看法官的用詞
若是如准 就要看執行科檢察官 准不准
(雖然準的機率不低 但並非一定要准)
若是得 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
5.後者紅單 只要在繳完後 取得收據
帶著判決書 收據 紅單 至監理所申訴即可
前者就等判決後繳納完在去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