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0•98 - 酒駕
By Mason
at 2013-09-03T00:00
at 2013-09-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我在上個月騎機車發生酒駕有撞到人,酒測質高達0•98,我要面對罰款和刑則有哪些?
已更新項目:
那如果跟對方和解ㄉ話還是要被關ㄇ
已更新項目:
那如果跟對方和解ㄉ話還是要被關ㄇ
Tags:
酒駕
All Comments
By Delia
at 2013-09-06T06:38
at 2013-09-06T06:38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呼吸酒精濃度/血液中酒精濃度行為表現或狀態0.25 mg/L (50mg/dL)從事複雜動作有障礙、駕駛能力變差0.40 mg/L (80mg/dL)話多、感覺能力障礙0.50 mg/L (100mg/dL)說話含糊不清、腳步不穩0.55 mg/L (110mg/dL)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0.75 mg/L (150mg/dL)明顯酒醉狀態、步履蹣跚0.85 mg/L (170mg/dL)噁心、嘔吐1.50 mg/L (300mg/dL)呆滯木僵、昏睡迷醉 迷醉2.00 mg/L (400mg/dL)呼吸中樞麻痺、接近死亡 無法開車2.50 mg/L (500mg/dL)死亡
2013-09-03 23:39:10 補充:
1.那如果跟對方和解ㄉ話還是要被關ㄇ
回答.檢察官有四種處理方式.1.職權不起訴處分2.緩起訴3.聲請簡易判決4.提起公訴.
若有和解可向檢察官爭取適當的處分.
Related Posts
酒駕工作車被扣走,還要限期限繳完沒辦法繳完就要被拍賣
By Bethany
at 2013-08-31T00:00
at 2013-08-31T00:00
急~轎車撞機車理賠問題!20點!
By Heather
at 2013-08-29T00:00
at 2013-08-29T00:00
我是主線道,當時是閃黃燈(車速60),對方是幹� ...
(緊急)第一次騎機車酒駕可以不要扣照1年嗎?解答贈20點
By Tracy
at 2013-08-28T00:00
at 2013-08-28T00:00
102/08/25酒駕
By Joseph
at 2013-08-26T00:00
at 2013-08-26T00:00
但在96年 andamp;98 有有2次因開車酒駕而被警方攔檢
想請問?
我這樣會因為累犯而被加重嗎?
如果以最壞 ...
車禍該如何處理?懇請相關單位入內提攜
By Anonymous
at 2013-08-22T00:00
at 2013-08-22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