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酒駕被撞之責任歸屬 - 酒駕Olivia · 2010-10-2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 "酒駕歸酒駕 肇責歸肇責"一詞 是個人見解. 是判例或是有法規條文依據我是否能找得到相關條文? 在何處可找到? 請幫忙 謝謝 被撞者酒駕All CommentsIda2010-10-30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酒駕是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車禍肇事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因此酒駕與肇事所觸犯之法規條例各不相同所以,酒駕歸酒駕 肇責歸肇責這種說法完全正確以上提供你參考最後祝你順心愉快 Caitlin2010-10-29酒駕被撞之責任歸屬?>>>車禍發生情形為何?...瞭解後才能分析責任>>>酒駕?是否超過標準值0.55?...如超過涉嫌公共危險罪第 185-3 條 (罪態駕駛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10-10-30 13:30:10 補充:更正條文:第 185-3 條 (醉態駕駛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7年1月2日修正條文Damian2010-10-31請問 "酒駕歸酒駕 肇責歸肇責"一詞 是個人見解. 是判例或是有法規條文依據我是否能找得到相關條文? 在何處可找到? 請幫忙謝謝 被撞者酒駕是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罰。肇責是有無違反依交通安全規則論責。 2010-10-30 16:55:01 補充:酒測值超過0.56以上則依刑法第185一3論處。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得易科罰金,以每日折算一仟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7年5月28日修正)第 二 章 汽車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Gilbert2010-10-29酒駕肇事是一回事.但要分開來來算.酒測值超過標準60000元以下.肇事看輕重在衡量刑責與賠償不是你所想的那樣Related Posts酒駕易科罰金問題[急]....機車酒駕肇事要罰多少?((急))收到刑事傳票的問題肇事逃逸跟酒駕撞人哪個刑責重酒駕一罪兩罰已繳前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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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
酒駕是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車禍肇事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因此酒駕與肇事所觸犯之法規條例各不相同
所以,酒駕歸酒駕 肇責歸肇責
這種說法完全正確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順心愉快
>>>車禍發生情形為何?...瞭解後才能分析責任
>>>酒駕?是否超過標準值0.55?...如超過涉嫌公共危險罪
第 185-3 條 (罪態駕駛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10-10-30 13:30:10 補充:
更正條文:
第 185-3 條 (醉態駕駛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7年1月2日修正條文
我是否能找得到相關條文? 在何處可找到? 請幫忙謝謝 被撞者酒駕是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罰。肇責是有無違反依交通安全規則論責。
2010-10-30 16:55:01 補充:
酒測值超過0.56以上則依刑法第185一3論處。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得易科罰金,以每日折算一仟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7年5月28日修正)
第 二 章 汽車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