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美容師資格 - 法律
By Sarah
at 2010-09-18T00:00
at 2010-09-1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還是個學生 出社會後想當醫學美容師
可是我現在念的是综合高中的應用英語科
等畢業後不想考大學 想讀科大
但是不知道該怎麼轉跑道?
還有聽說當醫學美容師要具備有美容丙級 及護理人員的執照
美容丙級我知道如何考 但護理人員的執照要怎麼考呢?
是要讀很多書還是高中畢業後要先去當護士呢<< 我不適合= =
可是我現在念的是综合高中的應用英語科
等畢業後不想考大學 想讀科大
但是不知道該怎麼轉跑道?
還有聽說當醫學美容師要具備有美容丙級 及護理人員的執照
美容丙級我知道如何考 但護理人員的執照要怎麼考呢?
是要讀很多書還是高中畢業後要先去當護士呢<< 我不適合=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10-09-20T13:58
at 2010-09-20T13:58
第 19 號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複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爲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爲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爲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範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答複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曆。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曆;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曆;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曆;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曆;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範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更多信息請查看:http://www.jinyenclinic.com.tw/
Related Posts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傷害+毀損
By Kama
at 2010-09-18T00:00
at 2010-09-18T00:00
求配樂影集缘来一家人LifeUnexpected
By Ophelia
at 2010-09-18T00:00
at 2010-09-18T00:00
和姊姊吵架
By Quintina
at 2010-09-18T00:00
at 2010-09-18T00:00
車禍問題~對方裝病~還沒事去住院~該如何對付??
By Agnes
at 2010-09-18T00:00
at 2010-09-18T00:00
超商打工沒有到達勞基法的最低薪資
By Candice
at 2010-09-18T00:00
at 2010-09-18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