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受訓 懲罰性違約金 - 法律
By Skylar Davis
at 2019-08-13T17:39
at 2019-08-13T17:39
Table of Contents
(代po)
合約內容詳述如下
第一個是受訓合約
醫院(甲)
我(乙)
自民國107年6月4日起,乙方至少應在甲方服務1年。由甲方依業務需求與特性,就乙方專業技術提供經費予以培訓,並得調整乙方薪資做合理補償。
第二個是一份切結書(附圖)。
https://i.imgur.com/RE6w0yT.jpg
我的受訓於108年6月3日已結束,目前正在還切結書的兩年合約,但最近因為個人因素決定要離職。
當初問人資賠錢的問題 人資回答我 不需要賠合約上那麼多 是要看單位主管決定培訓我的人事支出。(這部分我有錄音)
今天再去問人資,人資說要照切結書上的第六條第(二)點來計算,還要看單位主管有沒有支出培訓我的什麼費用 加總 然後我就反問他關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人資一直跟我說這跟最低服務年限無關 。
我大略算了一下這樣是三萬*12*2=72萬
72萬*21/24=63萬
24是指綁兩年合約的部分
21是指108年六月算到八月的部分
那培訓費用部分單位主管還沒跟我說(估計她也算不太出來...目前就是拖時間)
講到最後,我問了人資,如果你們之後算出來的賠償金額我覺得不合理呢?
人資只回我:那就是 我們 再商討。
我自己做了一些功課也有打電話詢問勞工局、也去了新北市政府的法律諮詢。(以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
>我受訓的這一年是每個月三萬多的薪水
但我也在卡房間麻醉病人並不是純粹的見習或實習,我們受訓的第四個月就自己在房間進行所謂「半獨立」,就是一個已經受訓有麻護執照的前輩 看顧兩間尚在受訓期間的學員。(簡而言之就是幫些小忙其餘都是我們做)。然後受訓期間我們就是一到五純白班 週休二日。維持一年。所以我個人是覺得我領醫院月薪很合理畢竟也把我們當人力用,受訓期間也不能請假不能使用年休。
關於以上這部分,律師是跟我說畢竟有支付我薪水的確是可以當作技術培訓,不管有沒有把我當人力。
但我好奇的是最低服務年限的部分,照這個規定來說,醫院沒給我簽約金,這個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不就如法說的無效了嗎?
這樣我還需要賠償這個違約金嗎?
而且我也不是故意蓄意要離職去別的地方工作,純粹因為受訓至今一年多的時間,我已經住院三次、看過無數次泌尿外科和婦產科。因爲受訓的那段時間單位人力吃緊,常常沒有人可以接我去上廁所(來卡我的房間麻醉病人然後讓我去休息個五分鐘上廁所喝水的意思),然後我就因為這樣反反覆覆急性腎盂腎炎住院三次、無數次因為憋尿泌尿道感染、然後免疫力也很糟,長唇皰疹、化膿性扁桃腺炎....等等,好不容易撐到受訓結束,升上正式麻護,又每天都要抽加班線(每天固定額外加1~4個小時不等),身體狀況越來越差,根本不想再待所以決定離職。
想請教板上大大能否指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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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容詳述如下
第一個是受訓合約
醫院(甲)
我(乙)
自民國107年6月4日起,乙方至少應在甲方服務1年。由甲方依業務需求與特性,就乙方專業技術提供經費予以培訓,並得調整乙方薪資做合理補償。
第二個是一份切結書(附圖)。
https://i.imgur.com/RE6w0yT.jpg
我的受訓於108年6月3日已結束,目前正在還切結書的兩年合約,但最近因為個人因素決定要離職。
當初問人資賠錢的問題 人資回答我 不需要賠合約上那麼多 是要看單位主管決定培訓我的人事支出。(這部分我有錄音)
今天再去問人資,人資說要照切結書上的第六條第(二)點來計算,還要看單位主管有沒有支出培訓我的什麼費用 加總 然後我就反問他關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人資一直跟我說這跟最低服務年限無關 。
我大略算了一下這樣是三萬*12*2=72萬
72萬*21/24=63萬
24是指綁兩年合約的部分
21是指108年六月算到八月的部分
那培訓費用部分單位主管還沒跟我說(估計她也算不太出來...目前就是拖時間)
講到最後,我問了人資,如果你們之後算出來的賠償金額我覺得不合理呢?
人資只回我:那就是 我們 再商討。
我自己做了一些功課也有打電話詢問勞工局、也去了新北市政府的法律諮詢。(以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
>我受訓的這一年是每個月三萬多的薪水
但我也在卡房間麻醉病人並不是純粹的見習或實習,我們受訓的第四個月就自己在房間進行所謂「半獨立」,就是一個已經受訓有麻護執照的前輩 看顧兩間尚在受訓期間的學員。(簡而言之就是幫些小忙其餘都是我們做)。然後受訓期間我們就是一到五純白班 週休二日。維持一年。所以我個人是覺得我領醫院月薪很合理畢竟也把我們當人力用,受訓期間也不能請假不能使用年休。
關於以上這部分,律師是跟我說畢竟有支付我薪水的確是可以當作技術培訓,不管有沒有把我當人力。
但我好奇的是最低服務年限的部分,照這個規定來說,醫院沒給我簽約金,這個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不就如法說的無效了嗎?
這樣我還需要賠償這個違約金嗎?
而且我也不是故意蓄意要離職去別的地方工作,純粹因為受訓至今一年多的時間,我已經住院三次、看過無數次泌尿外科和婦產科。因爲受訓的那段時間單位人力吃緊,常常沒有人可以接我去上廁所(來卡我的房間麻醉病人然後讓我去休息個五分鐘上廁所喝水的意思),然後我就因為這樣反反覆覆急性腎盂腎炎住院三次、無數次因為憋尿泌尿道感染、然後免疫力也很糟,長唇皰疹、化膿性扁桃腺炎....等等,好不容易撐到受訓結束,升上正式麻護,又每天都要抽加班線(每天固定額外加1~4個小時不等),身體狀況越來越差,根本不想再待所以決定離職。
想請教板上大大能否指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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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9-08-16T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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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8-19T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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