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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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銷售合約問題...

甲方要求乙方經銷先簽立訂貨500台商品的合約,因甲方(台灣分公司)須對外國總公司交代

但是不需囤貨只要乙方有銷售出去再付款即可

(不過這點未寫明合約上 甲方會自行處理會計帳務)....

因乙方與甲方有許多依存利益 不希望因為拒簽而破壞關係..

請問乙方可以加註什麼條款保障自己..要是到時候過了半年還未銷售500台,反而

被甲方要求履行合約將剩於商品買回..條款又可以不用寫太明..

例如寫 乙方將盡力完成銷售業務,唯不限期銷售完畢 ꔊ
可以嗎?但是又沒寫出有銷售再付款..會不會到時被總公司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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