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近日捲入愛妮雅事件,上網找尋解決方法,因訪問買賣有消保法第19條
7日內可無須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就是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
通知賣方。
問題:因為有去找店家談退換貨的事情,假設這過程有錄音、後續電話聯絡也有錄音,
沒有寄存證信函的話,這些錄音可以當成7日內我有行使請求權的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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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內可無須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就是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
通知賣方。
問題:因為有去找店家談退換貨的事情,假設這過程有錄音、後續電話聯絡也有錄音,
沒有寄存證信函的話,這些錄音可以當成7日內我有行使請求權的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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