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幾天騎機車出門當場被開了一張交通違規紅單1800元,理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違規事實寫道「闖紅燈-直行未向西」,我因為要趕時間,所以開完我就走了,警方只說了因為我是路邊橫越馬路,當時直行車道是綠燈,所以我算闖紅燈。不過之後回來想想,上網查了一下該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綱路上較多人違規似乎都是越��
開闖紅燈紅單是否合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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