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闖紅燈紅單是否合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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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幾天騎機車出門當場被開了一張交通違規紅單1800元,理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違規事實寫道「闖紅燈-直行未向西」,我因為要趕時間,所以開完我就走了,警方只說了因為我是路邊橫越馬路,當時直行車道是綠燈,所以我算闖紅燈。不過之後回來想想,上網查了一下該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綱路上較多人違規似乎都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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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10-11
★高大瑋回答★一.警察稽查人員舉發闖紅燈都是依據道路標線.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及206條規定.網狀線:應該是設於號誌燈二頭中間(路口中間)不會設於號誌燈之外.第173條~~參考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依提問版大所述:好像該加油站應該是處於二座紅綠燈中間的路旁所以版大才會加完油直接穿越網狀路口到對面車道.而版大穿越時正好是紅燈.如此闖紅燈的爭議就不大.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紅燈違規左轉視同闖紅燈)汽車駕駛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