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保留)事項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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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以下為何選項d.(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機關之規章)非為我國中央法規標準規定,應以法律之(法律保留)事項?
要如何定義區分是或非為中央法規標準規定,應以法律之(法律保留)事項
a..憲法規定須以法律規定者
b.對人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者
c.增加人民義務者
d.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機關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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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1-12-25
這是依據層級化法律保留的理論(參自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暨釋字第五五九號解釋中闡明「層級化法律保留」之總論性概念)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而d.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機關之規章,則屬於內部規則而可歸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你可能務把機關之規章當成自治條例!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12-25
有實務見解之人
不會來回答 非實際個案問題
K書 跟實戰運用 是差之千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