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法律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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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1-10-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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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甲給乙,甲的即時通帳號、密碼,且甲同意乙,使用甲的身分去和丙聊天。不久之後,丁知道了甲給乙即時通的帳、密,且乙用甲的身分去和丙聊天的事實。結果丁告訴丙這個事實。丙、丁兩人都為這件事情感到不高興!倘若丙要告乙,那麼乙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1-10-03T03:00
只要講話的內容無違法,乙無須負任何責任。2011-10-0117:01:45補充:不爽而已,就要興訟,興訟要花錢的。告錯法條,被反嗜誣告時:代誌會更大條。2011-10-0122:24:01補充:悍將執法..可不要叫人找鐵板踢喔..會很痛喔..2011-10-0216:39:30補充:語過簡..表達方式讓人誤會了..抱歉..「悍將執法」前兩個字為簡稱替代四個字,後兩字為動詞..連起來讓人誤解了修正:應為「悍將要執法」.. 還請海涵2011-10-0216:46:56補充:..僅是使用他人密碼,而沒有《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任一者,應是達不到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程度。20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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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1-10-02T19:12
這只是個人的誠信原則而已,只要甲、乙,沒有對丙做出實質上的欺騙,例如買賣、詐欺一些問題,基本上只是誠信問題而已單純的聊天,並無涉及不法,不然網路上很多人隱瞞身分、長相聊天被發現也要提告,這樣不就一堆訴訟了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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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1-10-05T02:50
妨害電腦使用?湊字數用的第二行2011-10-0201:26:32補充:呵呵是蔑視?所以故意將人代號打錯?算了,這不重要。上開意見後面有加「?」,即表示尚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也就在於「損害」的認定。至於刑359前段的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云云,這個不是問題。最簡單的理由,乙的取得,違背一般所認知的帳號與所有人間之對應性,且係以欺矇他人為目的,自不生合法之原因。還是那句話,到底丙有沒有滿足損害的要件,這是我不確定,也還在思考的部份,所以我打?。2011-10-0218:38:15補充:如果單純討論刑359前段的話,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其法益保護對象,不只帳號使用者,連服務平台業者也涵蓋在內。關鍵應該是在本條的後段,「損害」。也不知道到底乙丙談了什麼,是不是具體談到涉及丙的隱私,還是只是一般公共領域方面的談話。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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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
By Mia
at 2011-10-01T00:00
小弟最近購買了一部新機車但原車牌號不喜歡我知道能至監理站驗車重領新牌但是一樣按照流水號排請問有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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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1-10-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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