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6款,「若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可處罰車主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那罰的錢是用來補賠被汙濕的他人呢???還是只能成為國家稅收呢???我不是想製造對立。糾紛,只是這很明顯有受害人,錢是不是應該補償受害人呢???不希望有人利用這一點去向別人惡意的求償

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3-05-24
那罰的錢是用來補賠被汙濕的他人呢???
你想太多了。
那是要【被污濕他人身體、衣物那一位事主、去向駕駛人自行提民事案件求償】的阿。(國家不會主動幫他去跟駕駛人求償)
還是只能成為國家稅收呢???
是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任一條法規的【罰款清一色都是繳納給國家入國庫運用】的阿。
Irma avatarIrma2013-05-24
罰鍰當然是屬於國家財政的一部分,私人之間的糾紛自應依民事訴訟求償。
Cara avatarCara2013-05-21
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國文常識。
這裡用到的字詞是:罰
因此,繳出的錢是給國家
如果用到的字詞是:賠
那就是將繳出來的錢給被汙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