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交了個女友,她是個在台北上課的美容美髮的實習建教生,當時借了張手機SIM卡給她使用~畢業前她跟我提了分手,並答應我在回她家(雲林)前會把SIM卡還給我,但分開了一個多月卡片沒還賬單卻已經先寄來了~金額:$13XXX,我媽說算了花錢了事,繳掉後我請業者(台哥大)別再開通,沒想到隔月客服通知我話費又暴增到25XXX,並推託說卡片我本來就有保管責任,但我清楚確定有在與客服通話內容中講到沒在使用"別再開通",這樣還算是我的疏失嗎?多年後的今天��
關於借用SIM卡惡意不還有構成侵占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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