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個民法的問題(已補上我們的看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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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向乙購買一輛價值八百萬元之A車。雙方約定,甲馬上以現金先付清價金五百萬,剩餘
三百萬價金,甲乙同意轉為借款,借期一年,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三十。但為擔保價金債務
,甲同時以其妻丙之名義出具保證書,若甲一年不為清償三百萬價金者,丙願為甲之債務
負連帶責任。因為甲明知其妻丙不會同意他買太豪華的跑車,故甲讓乙在借款書上記載「
價金總額三百萬元」。丙雖覺車價三百萬元甚高,但不勝甲之懇求,丙後來還是同意為甲
負連帶責任。但借期屆至後,甲仍然無法清償且避不見面,乙向丙請求還款。於此當下,
丙才得知該車總價實為八百萬元,丙以『如果她知道,借款書上所記載之車價總額若為實
際價金總額八百萬的話,她是不可能會同意為甲負連帶責任』為由,而拒絕付款。試問乙
得否對丙主張其權利?

二、
甲將其A基地出租給乙,乙花了150萬建築一B屋供己所用。甲因經濟陷入困境,故向丙借
款800萬,且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給丙。事後因約定還款期限屆至,甲無力清償,丙聲請法
院拍賣A地與其所誤認為甲所有之B屋。丁為拍得人。執行法院並將拍得A地400萬、B地40
0萬之價金交付給丙。乙事後承認法院的處分行為。試問,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關於第一題,我們想的是,乙是為善意或是惡意,這會有不同的解法;乙如果為善意,乙就可
以依87條第一項但書對丙主張自己的權利;若為惡意,則丙得用92條對乙主張自己的權利
至於第二題,我們本來是膠著在乙對丙的請求權,後來發現其實不當得利的人是甲,
因此就進入到涵攝的部份,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其一是無法律上之原因,b屋為乙之所有,但
期拍賣所得卻由甲享有其利益,這樣是無法律上之原因嗎,感覺涵攝的很奇怪


在此對於下午發的那篇文章忘了補上我們的看法說聲抱歉,其實我們都有討論過,只是因為
第一次在這個板上發文,造成版友的誤會真的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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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0-05-26
第一題有幾個點,借貸有效(新債清償,利率);保證有效(無權代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5-31
理經本人同意,保證之當事人及範圍);撤銷權得否行使(詐欺該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6-03
當性,甲是否為第三人,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價金總額三百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6-05
萬"之意思;買賣總價,之於本件保證債務,是否該當於交易上認
George avatarGeorge2010-06-09
為重要之物之性質);結論應該要看丙撤銷權行使的基礎的判斷
而定.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0-06-10
至於二並不奇怪啊,畢竟沒有拿無義務第三人的財產來清償自
己債務的法律上原因@@a
Lily avatarLily2010-06-12
有判例說強制執行之第三人所有物之拍賣無效,可訴請返還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0-06-13
這應該說乙已經承認法院的處分行為,所以不得聲請返還嗎?
謝謝Eventis的指教,感激不盡
Yuri avatarYuri2010-06-16
喔,原來是奇怪在這裡,那先把前面回的那兩句忘掉吧,不見得
Lydia avatarLydia2010-06-21
能跳進179.如果這題是要詳細回答的話,那就大件事了,我會建
議幾篇文章如許士宦老師,"法院強制拍賣債務人以外第三人不
Olga avatarOlga2010-06-25
動產之效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台灣法學雜誌),no.31,
Jake avatarJake2010-06-28
2002/2,pp.22-46;吳光陸,"從強制拍賣性質談若干強制拍賣問
Megan avatarMegan2010-06-30
題",法令月刊,vol.38,no.8,1987/8,pp.17-22.
Rae avatarRae2010-07-05
但是看起來這是民總的題目,如果老師只提示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2203號判例的話,那應該只剩下"自始、當然、*確定*"無
Iris avatarIris2010-07-09
效可以發揮了.確定無效的意思,就是原來的行為已經確定的不
Andy avatarAndy2010-07-11
發生效力,縱經當事人承認,亦不能使其發生效力(王澤鑑,民總
Jake avatarJake2010-07-15
請參閱其"無效的法律行為"一節).接著就單純當整個拍賣不存
在,承認也不發生效力來處理就可以了.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0-07-15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介紹的不是這個判例,而是像49年台抗83這
Rae avatarRae2010-07-17
種,強制拍賣私法說的見解,那麼就有另外一種可能是希望無視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07-19
那個確定無效,而單純從"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權處分與民法118
Mary avatarMary2010-07-23
條的規定出發;在這個簡化的情形下出賣人(債務人)以賣得他
Hazel avatarHazel2010-07-25
人不動產之價金,縱處分行為經所有權人承認,其享有利益仍無
Daniel avatarDaniel2010-07-28
法律上原因,蓋民法118所承認者,僅為處分行為的效力,不在使
無權處分之人,取得享有處分所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Zanna avatarZanna2010-07-31
在後面這個假設,用(法院=甲)代入判斷應該就沒有疑問了.
不過這樣解題的話要注意本身它違反前面那一個判例的見解,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8-03
但同樣的前面那個判例在強制拍賣私法說的脈絡下,也有解釋
不太圓滿的地方就是了.(出賣他人之物的法律行為為有效)
Dora avatarDora2010-08-07
真的很謝謝Eventis的說明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8-09
事實上我們老師什麼提示都沒說,那個判例的結果是我們找的
Andy avatarAndy2010-08-14
我在想,因為題目有說乙事後同意法院之處分行為,因此該判
Tracy avatarTracy2010-08-15
這個承認兩個解法都可以用到,一個是用在確定無效不會因承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8-15
認而治癒,更完整一點還可以討論不該當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0-08-19
例就不適用了
Ula avatarUla2010-08-22
另一個方向簡化成單純無權處分時,承認就是生效的條件了.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8-23
嗯嗯,真的很謝謝你喔
Freda avatarFreda2010-08-26
總之就是寫了一個承認就是要論的點,可能是一個引誘犯錯的
陷阱,也可能是一個需要用到的要件,看怎麼去編織論述的架構
並且從實務學說的見解中找到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