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善意受讓(是否純獲ꨠ… - 法律
By Ula
at 2010-05-23T00:13
at 2010-05-23T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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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imgh (草草)》之銘言:
: 老實說...其實我的民法有點爛(天生對民法領悟力低 暈)
: 所以如果有錯還勞煩各位大大糾正了orz
: ※ 引述《asdfglin (忽然一週)》之銘言:
: : 版友大家好
: : ㄧ個單純的問題竟然想到有點鬼打牆...
: : EX:乙無權出賣甲的A物給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丙
: : 乙交付A物給丙的這個物權行為應該是效力未定吧
: : 1.因為乙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丙可否善意受讓.而取得A物所有權
: 乙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應係指債權行為有效
^^^^^^^^^^^^^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任何發出去的意思表示構成的法律行為
無論法律行為是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都一樣
原則上是效力未定,須待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例外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有83~85條之情形
所以本題中,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這一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中應該賦予了丙給付價金或者其它對價的義務
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而係效力未定,須待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以決定其效力
: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所以如果甲同意乙的出賣 則物權溯及自始生效 丙無需特別主張善意取得即可取得
: 如果甲不同意乙的出賣 則物權行為溯及失效 則丙應該不得善意取得
: (個人的理解是 適用善意取得的狀況是在於債權不成立 但物權成立的狀況0.0a...)
不太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是「讓與人無權處分」之情形!
與債權行為成不成立無甚關係
縱然乙、丙間契約成立,乙仍係無權處分,丙仍係善意,故丙仍係善意取得A物
: : 2.因為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事前允許事後承認而效力未定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丙可否主張善意受讓為純獲法律上的利益.而取得A物所有權
: : 我是不是哪裡觀念弄錯了 請版友指教 謝謝大家
: 甲同意乙出賣=>乙的物權讓與自始有效 債權行為也有效
: 但丙為限行人+契約行為 效果為效力未定
: 則法代同意=>債權有效物權有效 OK
: 法代不同意=>債權契約無效 但物權行為因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有效
: 債權無效物權有效=>依801善意受讓 而此即係法律上之原因
: 故甲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 甲不同意乙之出賣=>乙之物權讓與自始無效 債權有效 =>
: 法代不同意此交易=>債權無效(因法代不同意)
: 物權讓與也是無效(因為甲不同意乙之出賣) 則不生善意取得
: 所以甲應該依767I前段請求丙返還
: 法代同意此交易=>債權有效(因法代同意) 物權行為無效(因甲不同意乙之出賣)
: =>一樣無善意取得 一樣依767I前請求丙返還
: 感覺自己推的有點卡卡的XDD
: 有勞各位大大指教了m(_ _)m
--
萬物皆起源於無,由無而至有
所有的"有",形成了混沌
混沌之中,有生,有滅,有所謂的永恆不變
混沌中的生,並不代表實有化。滅,並不代表虛無化。
一切的生滅,皆在混沌之中留下紀錄。無論生、滅、永恆皆為"有"
故根源不曾有人進入過,人類最多只前進到混沌罷了。
--
: 老實說...其實我的民法有點爛(天生對民法領悟力低 暈)
: 所以如果有錯還勞煩各位大大糾正了orz
: ※ 引述《asdfglin (忽然一週)》之銘言:
: : 版友大家好
: : ㄧ個單純的問題竟然想到有點鬼打牆...
: : EX:乙無權出賣甲的A物給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丙
: : 乙交付A物給丙的這個物權行為應該是效力未定吧
: : 1.因為乙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丙可否善意受讓.而取得A物所有權
: 乙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應係指債權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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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任何發出去的意思表示構成的法律行為
無論法律行為是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都一樣
原則上是效力未定,須待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
例外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有83~85條之情形
所以本題中,丙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這一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中應該賦予了丙給付價金或者其它對價的義務
故非純獲法律上利益,而係效力未定,須待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以決定其效力
: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所以如果甲同意乙的出賣 則物權溯及自始生效 丙無需特別主張善意取得即可取得
: 如果甲不同意乙的出賣 則物權行為溯及失效 則丙應該不得善意取得
: (個人的理解是 適用善意取得的狀況是在於債權不成立 但物權成立的狀況0.0a...)
不太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是「讓與人無權處分」之情形!
與債權行為成不成立無甚關係
縱然乙、丙間契約成立,乙仍係無權處分,丙仍係善意,故丙仍係善意取得A物
: : 2.因為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事前允許事後承認而效力未定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丙可否主張善意受讓為純獲法律上的利益.而取得A物所有權
: : 我是不是哪裡觀念弄錯了 請版友指教 謝謝大家
: 甲同意乙出賣=>乙的物權讓與自始有效 債權行為也有效
: 但丙為限行人+契約行為 效果為效力未定
: 則法代同意=>債權有效物權有效 OK
: 法代不同意=>債權契約無效 但物權行為因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有效
: 債權無效物權有效=>依801善意受讓 而此即係法律上之原因
: 故甲不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
: 甲不同意乙之出賣=>乙之物權讓與自始無效 債權有效 =>
: 法代不同意此交易=>債權無效(因法代不同意)
: 物權讓與也是無效(因為甲不同意乙之出賣) 則不生善意取得
: 所以甲應該依767I前段請求丙返還
: 法代同意此交易=>債權有效(因法代同意) 物權行為無效(因甲不同意乙之出賣)
: =>一樣無善意取得 一樣依767I前請求丙返還
: 感覺自己推的有點卡卡的XDD
: 有勞各位大大指教了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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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皆起源於無,由無而至有
所有的"有",形成了混沌
混沌之中,有生,有滅,有所謂的永恆不變
混沌中的生,並不代表實有化。滅,並不代表虛無化。
一切的生滅,皆在混沌之中留下紀錄。無論生、滅、永恆皆為"有"
故根源不曾有人進入過,人類最多只前進到混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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