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請問同一公職人員指的是同一個職位,還是同一個職務但不同職位?
舉例來說:
被罷免的中山里里長,四年內可以去選三民里里長嗎?
還是被罷免里長後,全國所有的里長都不能參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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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請問同一公職人員指的是同一個職位,還是同一個職務但不同職位?
舉例來說:
被罷免的中山里里長,四年內可以去選三民里里長嗎?
還是被罷免里長後,全國所有的里長都不能參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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