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資遣特休問題 - 法律
By Eartha
at 2013-09-24T00:00
at 2013-09-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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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將於102年11/20要資遣員工
原因是移廠至屏東
問題~
我們今年休的特休算是去年度的對嗎??
那麼今年度的特休公司是否應按照比例給??
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給是否違法??
有沒有哪條法規明文可循??
我到職日是今年的6/26 那到11/20 公司應再給多少特休給我才合理??
原因是移廠至屏東
問題~
我們今年休的特休算是去年度的對嗎??
那麼今年度的特休公司是否應按照比例給??
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給是否違法??
有沒有哪條法規明文可循??
我到職日是今年的6/26 那到11/20 公司應再給多少特休給我才合理??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Aaliyah
at 2013-09-28T12:48
at 2013-09-28T12:48
1)我到職日是今年的6/26 那到11/20 公司應再給多少特休給我才合理??
是【今年102年】嗎?
毋須給特休,因為未滿一年年資無特休。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那麼今年度的特休公司是否應按照比例給??
不需要
【應】是強制性,偏偏這沒有強制性,若雇主願意也OK
3)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給是否違法??
無此法4)有沒有哪條法規明文可循??
無
若有未休完特休同仁可以主張特休代金。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第 24 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5)我們今年休的特休算是去年度的對嗎??
是
由你的發問可以知道貴公司是採後給制,就是走勞基法年資滿【後】才給特休,因你不足一年無特休。
若是採預給制,試用期過或不限天數,進來即先給特休使用,在你未滿一年狀況下被資遣,已休的特休是必須換算現金按天數扣回去的~~~你不是
By Edwina
at 2013-09-26T16:37
at 2013-09-26T16:37
沒有依比例給的問題
不論是自請離職或被資遣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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