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公訴罪是否可撤銷等 - 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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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被檢察官起訴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最、行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04條蒂1項強制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46條地1項恐嚇取財罪、第302條蒂1項妨害自由罪等罪嫌。目前被起訴有期徒刑3年並宣告強制工作這些罪分為4樣事情所加起來的、昨天開了一審審理、審的是其中三件事情、我堅持通通不認罪、審判長卻跟我說叫我去跟人家和解?我想請問一下簽這和解書是代表我認罪嗎?簽這和解書對我減輕徒刑有幫助嗎?目前已經在審理了.被害人如果要撤銷告訴可以嗎?請專業人士回答.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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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Eden2010-04-18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304條第一項強制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只要被害者願意與你和解,也願意對你撤銷告訴,當然就可以免掉這些罪,只不過,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公訴罪,你應該也知道的。有和解當然對你有幫助,只不過如果被害者堅持不與你和解,還是會依法判刑。  一審辯論終結之前,告訴乃論之罪是可以撤銷的,被害者是可以撤銷對你的告訴,唯獨公訴罪是不能撤。恐嚇取財是公訴罪,所以如果妨害自由、單純恐嚇罪、傷害罪都獲得被害者的原諒而撤銷對你的告訴,就只剩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罪及恐嚇取財罪。對你都有實質的幫助?  簽和解書,當然代表你認罪,不然為什麼你要簽?你不認罪卻簽和解書,這種說法不是很奇怪嗎?一旦簽了和解書,法官或許可以考量到你有悔意,說不定會輕判,如果不簽,而態度又不
Yuri avatarYuri2010-04-20
若無行為事實,何來和解必要?而且和解書內通常會寫明前因後果,若你真簽了,和承認犯罪事實無異。所犯之罪中,舉例像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等,屬告訴乃論罪,若達成和解即可撤銷。其它幾項中,若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和解,亦無法撤銷;但憑和解達成,可視為具有悔意而減輕刑度。所以若您達成和解,在總期刑上可望減輕許多;但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銷。2010-04-1719:11:17補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我記得是公訴,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透過和解來撤銷。最多是檢察官不起訴而已。2010-04-1719:14:31補充:初犯是否在審判長中眼會減輕徒刑呢?你的情況由於犯下太多項罪刑,即使你沒有前科,對於初犯的認定恐怕沒有幫助;因為這只是你未被查獲,而不是代表你素行良好,我認為這不足以做為減輕刑度的參考。另外和解書要怎麼寫呢?才具有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