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關於刑法293第1項無義務遺棄罪的問題,因為有一個點一直想不通
到底無義務遺棄罪的適用時機是為何?
EX: 走在路上,看到一個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邊 心裡認知可能他再流血下去會掛
但,不甘我的事,也不打電話求救,就繼續離開,原則上,這樣是不會有293第1項的成立,
對吧?
除非,我有積極作為,也就是將此人從路邊移到草叢邊,使人不易發覺,才會有該條
的適用.
也就是說,無義務遺棄罪是需要有積極的作為為前提,才能成立,單純的不作為是
不會有任何事
另外,想請教,好像黃常仁教授有發表過關於此條的文章,不知道有誰知道在那個雜誌
那一期呢? 想再去多了解一下,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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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an, thou hast encircled the world's heart...
With the depth of thy tears as the sea has the e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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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無義務遺棄罪的適用時機是為何?
EX: 走在路上,看到一個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邊 心裡認知可能他再流血下去會掛
但,不甘我的事,也不打電話求救,就繼續離開,原則上,這樣是不會有293第1項的成立,
對吧?
除非,我有積極作為,也就是將此人從路邊移到草叢邊,使人不易發覺,才會有該條
的適用.
也就是說,無義務遺棄罪是需要有積極的作為為前提,才能成立,單純的不作為是
不會有任何事
另外,想請教,好像黃常仁教授有發表過關於此條的文章,不知道有誰知道在那個雜誌
那一期呢? 想再去多了解一下,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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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an, thou hast encircled the world's heart...
With the depth of thy tears as the sea has the e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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