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293第1項無義務遺棄罪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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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關於刑法293第1項無義務遺棄罪的問題,因為有一個點一直想不通

到底無義務遺棄罪的適用時機是為何?


EX: 走在路上,看到一個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邊 心裡認知可能他再流血下去會掛

但,不甘我的事,也不打電話求救,就繼續離開,原則上,這樣是不會有293第1項的成立,

對吧?

除非,我有積極作為,也就是將此人從路邊移到草叢邊,使人不易發覺,才會有該條

的適用.

也就是說,無義務遺棄罪是需要有積極的作為為前提,才能成立,單純的不作為是

不會有任何事


另外,想請教,好像黃常仁教授有發表過關於此條的文章,不知道有誰知道在那個雜誌

那一期呢? 想再去多了解一下,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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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an, thou hast encircled the world's heart...


With the depth of thy tears as the sea has the e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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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9-10-25
293單純不作為,並不為罪。
Elvira avatarElvira2009-10-28
試用系統解釋比較294就比較容易明白遺棄的概念為何
Jack avatarJack2009-10-29
至於適用時機還應該考慮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意指為何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9-10-31
那路邊躺了一個血流如柱的人..算無自救力之人..對吧?
Ula avatarUla2009-11-01
我同意
Olivia avatarOlivia2009-11-03
所以看到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邊,不救,算成立293囉?
Tom avatarTom2009-11-08
不算... 但良心會受譴責
Joseph avatarJoseph2009-11-12
路人血流如注與你無關,你為何要負責.
Annie avatarAnnie2009-11-16
相當因果關係那邊就先喀掉.構成要件都不該當犯罪個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