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訴§18II之違憲與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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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8II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同法§22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
停止訴訟程序。

亦即採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聲請者 訴訟程序不因而暫停

但如果裁定准許法官迴避
但案件都已經宣判
此時原判決是否失效?

另外一個問題
如果裁定前就已經宣判
是否該裁定就被迫駁回?
理由是 生米已煮成熟飯 後來的裁定即使認為法官迴避有理
也無法更改原審法官已做出之判決?

這部分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是制度設計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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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0-07-05
發生在一審的話 可以此為理由上訴第二審 二審法院依第369條
應撤銷原判決
發生在二審 則依379條第2款為當然違背法令 上訴至第三審 撤
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07-05
做成的判決不會因程序瑕疵或違法當然失其效力 要靠另外的程
序讓它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