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 法律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9-07-12T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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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老師在擇一故意與所知所犯這篇文章當中有這麼一段話


刑法第15條第2項的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因前行違法行為而生的義務,

是為了防止特定結果(實害)的實現作為購成要件,

不是刑法第294條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






上述的說法並非通說對嗎? 那這話又要怎麼解釋呢?

何謂特定結果的實現作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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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09-07-15T23:20
遺棄罪可以算是一種人身危險犯罪 不以死傷結果實現為必要
所以遺棄罪是以純正作為犯的形式被規定下來的 至於刑法15條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9-07-17T12:57
只要是可能以不作為實現結果的犯罪類型 都有適用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9-07-22T00:09
因此我們才說 刑法15條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法律依據
而除了遺棄罪之外 我國刑法幾乎沒有什麼人身危險犯罪的規定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09-07-26T14:13
絕大多數人身犯罪都是結果犯 所以刑法15條能夠適用的對象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9-07-26T21:28
當然絕大多數也都是結果犯 所以才說是為了防止特定實害結果
實現 如果行為人有違法前行為 就課與行為人作為義務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9-07-31T09:19
許玉秀老師認為若是機車肇事逃逸 並不會構成294條
這是通說的看法嗎? 我覺得有點怪怪的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09-08-01T12:52
所以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不適用純正不作為犯囉?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9-08-02T03:30
「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 本來就不以保證人地位為要件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09-08-03T04:23
在刑法增訂185-4肇事逃逸罪之前 學說或實務為了處罰此類行為
只好求諸於294違背義務遺棄罪 至於許大娘為何認為不成立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09-08-06T20:27
要看她的理由是什麼 至於是不是通說 你多翻幾本大頭的書
或是補習班書 應該就會知道了 在這裡問 不但未必能得到答案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9-08-09T06:10
宣稱那是OR不是通說的人 其依據為何 你也不知道 並無實益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09-08-09T15:42
講不出依據不就是沒有嗎?法重論理,空言有何用?
Hedy avatar
By Hedy
at 2009-08-11T16:42
其實 保證人地位就是在談客觀歸責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09-08-12T15:55
有危險前行為 造成危險 就有義務防範 不防範 當然可以歸責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09-08-12T20:45
Eventis 我的意思是 教科書上會寫「通說認為如何如何」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09-08-17T15:25
而讀者可以從該本教科書的引註文獻 自行查證到底算不算通說
然而 今天原PO在本板發問「這是通說嗎?」 給予他回答的人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9-08-22T04:54
如果沒有指明「某教科書指出這是通說」 豈能令人信服?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9-08-22T21:59
所以只要回答的人指出根據自然就沒有這個問題不是嗎?
所以這本來就只是回答是否有所本,引用是否仔細,回答是否詳
盡的問題.與在哪問,向誰問,怎麼問,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9-08-24T21:15
有個很大的問題!誰說才算通說?? 我國的代理權授與行為
是無因性(有人書上寫說這是通說) 施啟揚老師在自己書上寫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9-08-27T04:29
有因性是通說!!不論誰是通說! 先釐清基本觀念才是重點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9-08-27T12:54
通說不通說只是訴諸群眾或權威,與有沒有道理畢竟是兩回事.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09-08-31T22:03
代理行為就算只剩王澤鑑一本寫無因說,誰又敢直接把那段撕
掉完全不看0.0?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09-09-02T06:44
Eventis 你說的都沒錯 而我只是覺得 經驗上 在BBS上回答問題
Una avatar
By Una
at 2009-09-06T13:34
會引註文獻的人 應該是很少的 除非我印象錯誤
所以 我推那幾句 只是要跟原PO說 如果真想知道"通說"為何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09-09-09T22:23
去看書才是正確的作法 而非在這裡發問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9-09-13T03:46
BGlala 所謂「通說」 應該不是「某人說」 而是「很多人說」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9-09-14T21:49
所以才需要去看引註文獻 然後輾轉追蹤 看看是否果真大多數
學者都持此看法 如果市面上有十本教科書 九本都寫「通說認為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9-09-16T13:24
如何如何」 然後引用來引用去都差不多 應該可以相信就是通說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09-09-20T05:58
當然 也不排除一種可能性 就是最早寫書的人 他所謂的通說
其實是日本或德國通說 但是後來寫書的人也都支持此一見解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9-09-25T03:21
於是 稱之為通說 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9-09-26T20:20
至少上次在回拳擊手的時候我有引啊....(遮臉)....
(雖然下文一直還拖著就是,就是因為沒空去文獻統整0.0")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9-09-27T00:18
(謎之音:有空嘴砲沒空看書,去死.....0.0)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9-09-27T12:50
是說看到推文許大娘我就想到許老師的意見書都頗猛,有一則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09-09-30T00:43
讓我跳起來鼓掌叫好的,印象很深刻,就釋字590不同意見書.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09-10-04T19:00
"設使關於羈押程序的規定有違憲疑義,系爭規範的違憲與否
尚未澄清之前,法官如停止程序,究竟應該如何處理?依照多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9-10-09T05:24
數意見的指示,暫時安排住法務部招待所嗎?",正好這幾日前
總統延押又再被翻出來吵了一次,想到如辯護人認有違憲之虞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9-10-09T15:08
建議釋憲,法官亦承認容有爭議而裁定中止,則此時是否真安排
前總統住進招待所,不失為一有趣的建議:p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09-10-12T20:03
到了釋字617的不同意見書火力根本是核彈等級的...(默)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9-10-13T08:46
617的不同意見書根本是自婊 她和多數意見都在做相同的事情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09-10-16T03:34
只是她覺得客體公式比社會風俗更偉大而已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10-19T04:26
承認她在自婊其實她的目的也相當程度達到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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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07-12T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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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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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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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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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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