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每天基本工時的問題(勞基法達人請進)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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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台南市新營區某公司任職技術員..基本工時是2周工作時數需84小時最近公司發公文說要求全部人員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因此公司更改員工每天的基本工時從原本的三班制每班8小時2周工作時數84小時超過以加班計5月1日強制更改為三班兩輪制做4天休2天(2班上12小時1班休息)從原本一天只要工作8小時更改為一天基本工時10小時且要求加班2小時而且更改基本工時為10小時1天讓員工無法請假原本的請假單位是4小時為半天8小時為1天現在改為10小時1天請假必須請1.25天的特休或補休請問這樣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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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 avatarOlive2012-05-09
試問幾個重點後我再予以詳細回答之,其一,更改工時,是否有經由勞資雙方協議後才實行(比如發出公告並要求員工簽名),其二,所謂做四休二,期兩周工時為何,得否詳細說明之,補充說明後再點我id寫信跟我提醒說已補充說明,否則如有遺漏說明請見諒!!2012-05-0810:58:24補充:由於題旨中未說明貴司係從事何種行業,恕我以製造業來論述,如非製造業可跟我說,我再補充說明之,其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1條規定,製造業只要經過勞資協調,並有過半數同意,方可依據新的工作時數方案實施,也就是每個工作時數更改為十小時,如果協調未通過仍執意實行,就有違反勞動基準法30-1條『經勞資協議同意後』之虞。其二,同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如經員工半數同意者,公司得於每四週時數平均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