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可罰性違法 跟可罰性要件 與應刑묠… - 法律
By George
at 2009-03-15T02:10
at 2009-03-15T02:1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自己看書有些問題想請教
: 1
: 以前自己看書
: 看到刑法體系有二階說三階說四階說
二階是討論1。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跟違法性)
2。責任(責任能力)
三階是討論1。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
3。責任
四階是討論1。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性
3。違法性
4。責任
五階是討論1。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性
3。違法性
4。責任
5。免除刑罰事由
通說目前是採犯罪三階論(林山田老師也採同一說)
而四五階只是又將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責任部分更分類
: 現在看林山田的教科書
: 林山田的刑法通論裡p171頁以下
: 把犯罪的定義分成不法 罪責 應刑罰性
這三個不能分別看
而是要合在一起討論
因為他們都是犯罪的本質
不法是衡量行為人所做違法行為的內涵
有民事不法行政不法以及刑事不法等程度的差異
罪責則是考慮到行為人本身的責任能力
是否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而負責
應刑罰性則是判斷不法行為對於法益侵害的價值和程度
如果該侵害的手段具有重大危險性跟侵害性
僅有刑罰的手段方能制裁跟嚇阻
這就是應刑罰性
: 林山田現在是改採四階說嗎?
三階
: 2
: 那他的應刑罰性跟違法性的可罰性違法
: 是相同的嗎?
不同
可罰性違法,又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也就是雖然行為人做出的行為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但是其犯罪的實際內容卻相當輕微
在一般社會觀念很難去認同有科以刑罰的必要
甲今天未經同意拔了鄰居乙花園幾千朵玫瑰的其中一朵玫瑰花。
一、
謂之盜竊,即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不動產。
甲未經乙的同意而擅自拔了乙的玫瑰花。玫瑰花屬他人之動產,甲在拔花的時候
可視為已經進入著手的階段;而甲也將玫瑰花拔起。且主觀上甲明知道玫瑰花不屬自
己的動產,卻仍去實行,故甲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之意思。
二、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刑法320竊盜罪。
而又行為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否科以刑罰卻尚需以實際的犯罪內容而定。
甲未經同意拔取乙花園的玫瑰花,其價值極為輕微,侵害的法益尚可讓一般人所容許
。若硬是科以刑罰,則反而讓行為人的自由承受莫大的迫害。基於刑法的謙仰性,可
視為無實質的違法性,不應科與刑罰。
: 3
: 這個問題比較笨一點
: 在分責的犯罪描述裡面
: 有些屬於客觀可罰性要件
: 請問這種客觀可罰性要件是要再違法性這裡處理?
客觀處罰條件則是一個單純的客觀事實
跟犯罪判斷沒有關聯
有,則成立犯罪
否,則無罪
以三階論來講
應該要額外去討論
刑法310誹謗罪第三項則就是客觀處罰條件
: 還是要三階都討論完以後
: 再用林山田的應刑罰性四個要件檢驗?
: 還是在最後再處刑(刑罰論)的時候才檢驗?
: 也許真的很笨
: 但是希望各位前輩可以幫我解惑
實例題做多了就大概知道題目要考什麼
有很多步驟可以提一下就好甚至可以省略
像是上面的例子我沒討論到責任的部分
因為重點不是在甲能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甚至連面的涵攝犯罪過程都可以省略大半
稍微描述一下主客觀構成要件
知道成立啥犯罪就好
為什麼?
題目很清楚的就在考妳偷一朵花該不該罰?要不要罰?
進而衍伸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若是你花太多時間著墨於犯罪構成要件
反而疏忽掉爭點
就得不償失了
--
: 自己看書有些問題想請教
: 1
: 以前自己看書
: 看到刑法體系有二階說三階說四階說
二階是討論1。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跟違法性)
2。責任(責任能力)
三階是討論1。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
3。責任
四階是討論1。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性
3。違法性
4。責任
五階是討論1。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性
3。違法性
4。責任
5。免除刑罰事由
通說目前是採犯罪三階論(林山田老師也採同一說)
而四五階只是又將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責任部分更分類
: 現在看林山田的教科書
: 林山田的刑法通論裡p171頁以下
: 把犯罪的定義分成不法 罪責 應刑罰性
這三個不能分別看
而是要合在一起討論
因為他們都是犯罪的本質
不法是衡量行為人所做違法行為的內涵
有民事不法行政不法以及刑事不法等程度的差異
罪責則是考慮到行為人本身的責任能力
是否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而負責
應刑罰性則是判斷不法行為對於法益侵害的價值和程度
如果該侵害的手段具有重大危險性跟侵害性
僅有刑罰的手段方能制裁跟嚇阻
這就是應刑罰性
: 林山田現在是改採四階說嗎?
三階
: 2
: 那他的應刑罰性跟違法性的可罰性違法
: 是相同的嗎?
不同
可罰性違法,又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也就是雖然行為人做出的行為雖然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但是其犯罪的實際內容卻相當輕微
在一般社會觀念很難去認同有科以刑罰的必要
甲今天未經同意拔了鄰居乙花園幾千朵玫瑰的其中一朵玫瑰花。
一、
謂之盜竊,即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不動產。
甲未經乙的同意而擅自拔了乙的玫瑰花。玫瑰花屬他人之動產,甲在拔花的時候
可視為已經進入著手的階段;而甲也將玫瑰花拔起。且主觀上甲明知道玫瑰花不屬自
己的動產,卻仍去實行,故甲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之意思。
二、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刑法320竊盜罪。
而又行為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否科以刑罰卻尚需以實際的犯罪內容而定。
甲未經同意拔取乙花園的玫瑰花,其價值極為輕微,侵害的法益尚可讓一般人所容許
。若硬是科以刑罰,則反而讓行為人的自由承受莫大的迫害。基於刑法的謙仰性,可
視為無實質的違法性,不應科與刑罰。
: 3
: 這個問題比較笨一點
: 在分責的犯罪描述裡面
: 有些屬於客觀可罰性要件
: 請問這種客觀可罰性要件是要再違法性這裡處理?
客觀處罰條件則是一個單純的客觀事實
跟犯罪判斷沒有關聯
有,則成立犯罪
否,則無罪
以三階論來講
應該要額外去討論
刑法310誹謗罪第三項則就是客觀處罰條件
: 還是要三階都討論完以後
: 再用林山田的應刑罰性四個要件檢驗?
: 還是在最後再處刑(刑罰論)的時候才檢驗?
: 也許真的很笨
: 但是希望各位前輩可以幫我解惑
實例題做多了就大概知道題目要考什麼
有很多步驟可以提一下就好甚至可以省略
像是上面的例子我沒討論到責任的部分
因為重點不是在甲能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甚至連面的涵攝犯罪過程都可以省略大半
稍微描述一下主客觀構成要件
知道成立啥犯罪就好
為什麼?
題目很清楚的就在考妳偷一朵花該不該罰?要不要罰?
進而衍伸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若是你花太多時間著墨於犯罪構成要件
反而疏忽掉爭點
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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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09-03-18T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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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09-03-18T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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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9-03-19T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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