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法官對殺人事件的審判標準對於這方面有些問題想請教了解的大大1.發生於本國之殺人案件能引國外殺人事件案例作比較來判決加害人罪刑的輕重嗎?例如:虐殺輔大女大生的黃文進,在法官以不如蘇祿軍行凶手法殘酷而改判無期一事2.是否在判斷「有教化之可能」上變成法官個人主觀而成為法律和治安的死角?3.有無教化之可能是如何評斷的,標準在哪邊?4.今天一個害了好幾條人命的(這裡指的是"蓄意")人被判有教化之可能而判無期,則
關於台灣法官對殺人事件的審判標準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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